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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1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擔保與擔保合同的規定 P34頁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P35頁
一、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必需由第三人擔保
二、保證的基本法律規定
1.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保證方式:1)一般保證――先找債務人,再找保證人――有順序
2)連帶保證――可找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沒有順序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照連帶保證
3.保證人資格:
1.)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
2.)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國家機關×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團×
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有法人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作保)
如:項目經理部不能作為保證人
3.)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擔保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全部范圍擔保
4.)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規定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合同的規定
保證期間的規定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P 36
三、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種類 施工投標保證金P36頁
三種: 合同履約保證金
工程款支付擔保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一、抵押權
1.抵押的概念:關鍵詞: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債權人――折價、拍賣、變賣――優先受償
2.抵押物:1)可以抵押的財產(六類)P36―37頁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2)不可以抵押的: 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團的教育、醫療衛生及其他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抵押權的生效:
1)強制登記:不動產、車輛等抵押權――登記時生效
2)自愿登記:其他抵押權――――――=簽訂時設定
3)清償順序:登記優先、時間優先
二、質權
1.質權的'概念:關鍵詞:債務人或第三人――動產或權利――轉移占有――債權人折價、拍賣、變賣――優先受償。
2.質權是一種約定擔保,以轉移占有為特征;質押權自交付質物時生效
3.質物――動產、權利(票據、股票、知識產權)
三、留置 P38頁
1.留置的概念:關鍵詞: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依法留置――債權人折價、拍賣、變賣――優先受償。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
四、定金:
1.定金的法律后果: 守約――定金抵做價款或收回;
違約――給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接收方違約,雙倍返還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2.定金的要求: 定金從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主合同總標的的20%
【真題示例】
1. 施工企業購買材料設備后交付承運人運輸,,未按約定給付承運費用時,承運人有權扣留足以清償其所欠運費的貨物,承運人行使的是( )。
A.抵押權 B.質權 C.留置權 D.所有權
2.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權自( )時設立。
A.合同簽訂 B.備案 C.交付 D.登記
3.根據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屬于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
A.土地所有權 B.農村集體宅基地土地使用權
C.學校游泳館產權 D.荒地承包經營權
E.被扣押的房屋
4.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由丙企業作為保證人。合同簽訂3個月后,甲與乙協商,將貸款金額增加到150萬元,甲和乙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復。后甲到期不能償還債務。關于該案中的保證責任承擔的說法,正確的是( )。(20xx)P36
A.丙應承擔15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丙對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復,視為默認
B.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甲與乙變更合同條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C.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因甲、乙變更了合同的金額條款而致合同無效
D.丙對100萬元應承擔保證責任,增加的50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2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
以上為本制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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