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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安法規定了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保障權利和義務

        時間:2020-10-08 10:11:25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新安法規定了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保障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新安法規定了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保障權利和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

          釋義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安全生產事項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通過協議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的規定。

          1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

          釋義

          勞動合同是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也是從業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由于勞動合同的內容直接關系到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對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做了明確規定,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不具備上述必備條款,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這是對有關法律規定的進一步強調和重申。

          1、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的事項。為了保證從業人員在勞動中的人身安全,明確責任,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對勞動安全條件、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等有關勞動安全的事項予以明確。

          2、勞動合同中必須載明有關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因接觸有毒有害物品和遇到各種不安全因素而有損于健康的危害。

          一般包括:

          (1)在生產過程中的危害?煞譃榛瘜W因素的危害,如有毒物質和生產性粉塵的侵害;物理因素的危害,如高溫高壓、低溫低壓、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噪音、振動等;生物因素的.危害,如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疫病、細菌、病毒感染等。

          (2)與勞動狀況有關的危害。包括作業時間過長,勞動負荷過重,從業人員生理狀況不適應或個別生理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長時間采用同一不良體位等。

          (3)與生產環境有關的危害。如廠房狹小、通風和照明不合理,缺乏防寒取暖和防暑降溫等設施,衛生防護裝置不健全等。為防止職業危害,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并將這些措施載明在勞動合同中。此外,還應在勞動合同中載明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其間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當按正常出勤處理等內容。

          3、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工傷保險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生產勞動或與之相關的工作時,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有權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工傷保險制度對于有效降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風險和從業人員職業風險,穩定從業人員隊伍,調動從業人員的勞動積極性,促進安全生產,都具有重大意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這些事項都必須在合同中載明。

          生產經營單位在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按照上述規定,明確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事項。

          2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釋義

          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逃避應當承擔的事故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約定“工傷、死亡概不負責”等,企圖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從業人員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或者急于就業,往往在不知情或者被迫的情況下簽訂此類協議。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并不少見。針對這種情況,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時的求償權利,是一項根本性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剝奪。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包含“工傷概不負責”類似內容的任何協議,都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簽訂了此類協議,生產經營單位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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