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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合同管理制度是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預防合同糾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簽訂的各類合同。
公司與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公司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公司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對合同各環節進行審查、監督、管理,包括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解除以及糾紛處理等合同全過程的管理和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合同實行總經理主管、合同承辦部門分管的合同管理體制。合同承辦部門內部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總經理為公司合同管理的行政主管、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合同工作進行安排、協調和檢查、監督,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合同,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完善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二、進行員工培訓,總結推廣合同管理工作經驗,通報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和規避方法;
三、監督、指導、協助合同承辦部門及人員依法洽談或完善合同,參與公司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調查、詢價、比價、談判、簽約;
六、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部門及人員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對外處理合同糾紛事宜。
第六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在自己的業務范圍內或按照總經理的安排,具體實施合同的簽訂、履行時為合同承辦部門。合同承辦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實施合同的可行性調查、詢價、比價、談判;
二、依法完成擬簽訂合同的規范文本,對已簽訂的合同提出變更、解除意見;
三、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四、針求合同所涉有關職能部門及人員的意見,并交總經理審批;
五、負責執行所簽訂的合同和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合同,及時掌握和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向總經理通報合同履行情況;
六、及時向總經理通報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并提出糾正意見和解決方案;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八、制止公司各部門及人員和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和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九、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除合同承辦部門以外的公司各職能部門及人員在自己的業務范圍內,對合同承辦部門承辦的合同及時提出意見,積極配合合同承辦部門簽訂、履行合同,及時出具有關憑證、材料,并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合同檔案管理員負責對合同建檔、保管,負責合同檔案文件的調用、借閱。
第九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條 凡屬于本制度規定的合同,除及時清結者外,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嚴禁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第十一條 在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及人員應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等進行調查、驗證,驗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審查合同對方主辦人員是否有代理權及其范圍、有效期和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并保存有關資料。
對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要求其簽名和按指印,拒絕其在合同上使用印章。
第十二條 合同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方可簽訂。由委托代理人簽訂的,不得超越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任何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禁止利用合同為本人或本人親屬、朋友謀取私利。
禁止利用合同損害公司利益。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重大合同的洽談準備會制度,由承辦部門報請總經理招集各有關部門和人員,根據公司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定談判原則和方案,指定談判人員與對方談判。
其他合同由承辦部門及人員制定談判的主要內容,報總經理批準后與對方談判;必要時總經理可參與談判或指定其他部門和人員參與談判。
第十四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承辦部門及人員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并將合同文本草稿及相關資料一并報請總經理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文本應做到條款齊全、責任明確、邏輯性強、文字表達清楚。簽訂的合同應由雙方當事人加蓋騎縫印章。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公司信譽。
第十七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承辦部門及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及人員收付合同款項時,對時間、金額和收付方式等均應有準確的記錄,并及時通知合同承辦部門和報告總經理。
第十九條 合同承辦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或避免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由,合同承辦部門及人員應及時查明原因,認真收集調取和保存證據,并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
公司各職能部門及人員接到對方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報告總經理并及時與對方協商。
第二十一條 重大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及人員制定解決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經雙方協商一致或遇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和合同約定的情況,可以變更、解除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的程序相同。
在合同簽訂后如發現對方有預期違約、根本違約、或其履行能力明顯下降等情況的,合同承辦部門及人員須報告總經理,以及時決定是否解除合同,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和人員接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以及索賠的文件、信函、電報后,必須及時報告總經理處理。禁止各部門及人員簽收與自己業務范圍無關的上述文件。
第二十四條 所有合同均由檔案管理員建檔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文本原件和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視聽資料、圖表、傳真資料、數據電文以及相關憑證的原件、復印件等所有資料,都必須及時交由合同檔案管理員歸檔管理。合同承辦部門及人員和人員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原件。
第二十六條 合同檔案管理員應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管理,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應完備、整齊。每一份合同檔案均應填寫備考表一份,記載合同名稱、當事人情況、簽約時間、地點、檔案內材料目錄、檔案內材料借閱、調用情況登記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等事項。備考表的填寫應字跡清楚、準確及時。
第二十七條 合同檔案內材料,均須由行政部負責人簽字批準方可借閱、調用和復制。調用檔案資料原件的,必須制作復制件,并由調用人簽名后存檔備查。合同檔案管理員必須做好登記、檢查工作,嚴防檔案資料丟失和篡改。
第二十八條 合同檔案管理員應建立合同檔案管理臺帳,記載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約日期、承辦部門及人員、對方當事人名稱、合同標的、履行情況等事項,以能準確、方便的查閱合同檔案資料,及時快捷的統計有關合同信息。
合同臺賬的`填寫應字跡清楚、準確、及時。
第二十九條 合同檔案資料必須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或糾紛解決完畢后,系統整理,裝訂歸檔,并按以下期限保管。
1、短期(15年):購銷、加工承攬、貨物運輸、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供用電等合同檔案。
2、長期(30年):聯營、承包經營、租貨經營、科技、建筑安裝等合同檔案。
3、永久:公司重大項目勘察、設計、安裝、建設合同以及特別重大的其他合同。
合同檔案的保管期限由行政部負責人以上述條件確定后簽署意見,由檔案管理員按簽署的保管期限保管。
第三十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和執行后不利于公司的合同。
第三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和損害公司利益活動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的有功人員,依國家規定和公司有關獎懲制度予以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三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人員應將合同的管理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列入考核范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部門和人員應給予獎勵:
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免遭重大損失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缺陷使公司利益免遭重大損失的;
三、揭發、抵制利用合同進行違章、違法、犯罪行為和利用合同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
四、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根據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一、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全,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制度規定,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三、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濫簽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負責任,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發生合同糾紛不及時報告和采取措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五、因管理不善,丟失、毀損合同文本及資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
七、故意簽訂損害公司利益合同的;
八、其他失職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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