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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根據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建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的在實務中稱為掛靠現象。所謂掛靠行為,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即掛靠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即被掛靠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違法行為。
掛靠的特征: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這是掛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掛靠企業對施工人不實施管理,收費不管理
(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
強制招標的項目有: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2條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a、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b、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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