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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要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時要求的身體、文化、技能、政治等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1)因工作需要,在用人單位之間或用人單位內部調整工作以及用人單位指派從事搶險救災、事故救援等應急事件時,拒不服從調整和指派的;
(2)不親自履行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發現并證實的;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鐵路總公司(部門)制定的基本規章、作業標準、工作程序,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直接責任者:
一是造成旅客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二人及以上重傷的;
二是造成職工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二人及以上重傷的;
三是造成客運列車火災、爆炸事故,構成較大責任事故的;
四是造成客運列車沖突、脫軌事故,構成一般A類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五是造成其他鐵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
六是造成500萬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4)造成特種設備重大及以上事故,或特種設備事故導致職工一人及以上死亡、其他人員二人及以上死亡的直接責任者;
(5)故意破壞和損毀鐵路運輸設備設施,威脅運輸生產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6)連續曠工達到十五個工作日或在十二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到三十個工作日的;
(7)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集體中毒人數十人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8)發生重大路風事件的直接責任者;
(9)有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的;
(10)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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