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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雙重勞動關系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張某于2007年3月進入甲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7月張某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到乙公司兼職,并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全日制勞動合同。甲公司得知情況后,要求張某改正,張某未予理睬。甲公司遂于2007年9月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張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甲公司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支付申請人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關于此案的評析】:
一、關于雙重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勞動者無論是與先用人單位之間,還是與后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均是勞動關系。而非一個勞動關系,一個勞務關系。當然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建立雙重乃至多重的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或者勞動者與一個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與另一個單位建立了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建立雙重全日制勞動關系的情況是很少的。因此,法律并未禁止雙重勞動關系,而是有條件的允許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
二、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張某先與甲公司建立了全日制用工關系,因此甲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與張某未訂立勞動合同,因此,甲公司應依法支付張某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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