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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對旅游合同的影響
【案例】: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國際旅行社簽訂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當旅游團上午8時按時到達機場時,由于突遇暴風雪,機場被迫關閉,飛機無法按計劃起飛。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團費的50%,理由是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愿意退還全額團費,但拒絕賠償,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門投訴。其他旅游者在機場等候了5個小時后前往北京。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提出賠償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計劃匆忙了許多,縮短了在景點逗留的時間,無形中損害了旅游者權益,旅行社仍然存在違約的事實。
【解析】:
該案例較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對旅游合同的影響。所謂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自然現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災、大霧等,社會現象有戰爭、游行、罷工以及國家政令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具體到本案例,暴風雪的突然降臨,導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滯留在機場,并給繼續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帶來游覽時間的損失,這是客觀事實。由于導致該事件發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都沒有過錯,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既然如此,當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時,旅行社應當無條件地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訂房損失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團費;同樣,即使旅游合同已經明確約定旅行社違約,應支付旅游者違約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擔全部團費的50%的違約責任。但對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絕。
至于繼續參加旅游的旅游者因為游覽時間縮短而提出的賠償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責的原因而無法得到賠償。事實上,繼續行程的旅游者,在他們同意繼續行程時應當意識到,由于在機場已經滯留了5個小時,必定會產生在北京的游覽時間比原行程縮短的后果。假如說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這樣的損失,要么就應當像洪先生等人一樣,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開始前,和旅行社就賠償達成一致的協議,否則,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旅游者的愿望無法滿足。當然,作為旅行社的導游,在滯留發生后,應當提前向繼續行程的旅游者作說明:由于滯留期間浪費了5個多小時,在北京的逗留時間必定會縮短,使旅游者心中有數,避免旅游者結束游程后再和旅行社論理,減少旅行社的麻煩。不論是解除旅游合同,還是繼續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整個事件中不僅沒有過錯,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受害者。
那么,該國際旅行社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要確定旅行社是否違約,首先要搞清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人主觀有過錯等4個方面。也就是說,認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違約,必須同時滿足上述4個要件,要認定旅行社作為旅游活動的主體違約,也是如此。
對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違約行為是不爭的事實,因為旅行社畢竟沒有按約將旅游者送達北京,而是滯留在機場。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顯然,單單從這一點看,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給旅游者經濟損失的賠償。損害事實也客觀存在,盡管這樣的損失難以準確計算。旅行社的違約與損害事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旅行社沒有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該國際旅行社的行為并沒有同時完全滿足違約責任要件,由此可以確認,旅行社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旅游者要求該國際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不成立。
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可以成為旅行社法定的免責事由,由于旅行社服務業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現必然會給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損失,在此,有必要對不可抗力現象對旅行社服務的影響再作進一步的探討。在旅游實務中,旅游合同簽訂后,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階段,給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響不盡相同,給旅行社和旅游者帶來的消極后果甚至是損害也是情況各異。
1.在旅游團出團前發生不可抗力
一般來說,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到實際履行旅游合同,會有一段間隔時間。就在這段時間里,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發生了不可抗力,或者雙方所在地同時發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響到旅游合同的履行。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義務通知對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其目的是為了盡可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這種情形的發生,處理辦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額返還旅游團款,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團款,以彌補旅行社業務操作的損失。處理辦法之二:重新簽訂旅游合同。經過旅游者與旅行社的協商,或者推遲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確定旅游線路、價格、時間,再組團旅游。這種情況,對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損失最小,甚至沒有實際損失。
2.在旅游團準備出團時發生不可抗力
正如上述案例,當旅游者按約定來到機場、車站,不可抗力突然降臨。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時間內消除,但對旅游行程有一定的影響。處理辦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違約責任。處理辦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繼續旅游行程。在旅游期間,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諸如提早出團等措施,盡可能彌補旅游者的損失,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賠償“行程縮短”的損失。假如不可抗力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在短時間內難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須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還全額團款,或者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重新簽訂旅游合同。這種情況,會給旅行社和旅游者帶來一定的損失,如旅行社的業務操作費用、旅游者的交通費用等。
3.在旅游團行程中發生不可抗力
相比之下,前兩種情形較為簡單,對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損失相對較小,第三種情形對旅行社和旅游者來說都十分棘手,損失也較大。在旅游活動進行中,不可抗力的發生,不可避免地會阻斷行程。旅游團行程的阻斷,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須共同面對這樣的事實:要么提早結束旅游行程,要么延長旅游行程,總之,旅游團不可能按時返回,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原計劃履行合同。選擇前者,就意味著旅游者必須放棄合同約定的某些服務項目,對旅游者來說無疑是一種損失;選擇后者,就意味著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須共同承擔一些額外費用,對旅游者和旅行社來說都有損失。不論是選擇前者,還是后者,對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是兩難選擇。至于延長行程后,旅游者在滯留期間產生餐飲、住宿等額外費用的承擔問題,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這些費用的承擔應當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共同協商。由于旅游者與旅行社都沒有過錯,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則,似乎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各承擔一半為好。
在這種情形下,盡管旅行社有權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事實上,旅行社不得輕易解除旅游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動向旅行社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相互配合,為旅游合同的繼續履行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并降低可能帶來的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責的法律依據,因而,對不可抗力的認定至關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某些事件,直接導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礙,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權益遭受損害,給對方權益造成損害的一方總是以不可抗力為理由,拒絕承擔責任。有些情形,不論是對旅行社,還是對旅游者,雖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實際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預見”成為確定不可抗力的關鍵要素之一。
不能預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是否為不可預見,主要依賴于當時的科技水平和人們的一般預見能力,對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許多所謂的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措施,就可以預見且可以克服。一般來說,旅游者從簽訂合同到履行合同,間隔時間有長有短。假如時間間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對是否會發生不可抗力都較為敏感;假如時間間隔較長,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義務對可能出現的不可抗力附隨注意義務,以當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對許多所謂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夠的預警機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組團社有足夠的機會獲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氣象資料,更何況還有地接社可以為組團社提供氣象資料;組團社在組團之前,本來就應該對旅游目的地包括氣象在內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為旅行社,應當對某些特殊的氣象現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東南沿海地區旅游,特別是夏季,就應當特別密切關注氣象變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氣象資料,就能夠預見一些對旅游團產生阻礙或者損害的自然現象,并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義務對天氣變化等因素加以注意;也不能以單位有緊急任務,無法參加已經確認的旅游行程,或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額返還旅游團款。
還有一種情形,導游沒有按照旅游合同計劃,擅自變更旅游計劃,發生不可抗力后,導致某些項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現,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違約責任。理由是旅行社違約在先。假如旅行社按原計劃履行旅游合同,旅游項目的履行就沒有障礙,旅游者的權益也不會遭受損失。所以《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對旅游合同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盡管不可抗力可以起到減輕或者免除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賠償責任,但在旅游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應以誠信的態度、協作的精神,共同努力,化解和降低不可抗力對旅游合同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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