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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案例:旅游合同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時間:2023-01-21 00:46:26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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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案例:旅游合同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游客到旅行社門市交納了部分旅游團款,用于辦理出境游簽證,并約定出境游的大致時間。隨著時間的推進,游客為出境游做著各項準備工作。在出團前幾天,旅行社通知游客,由于游客被拒簽,出境游行程必須取消,旅行社扣除簽證費用外,將退還剩余費用。游客對此結果不能接受,堅持要參加旅游團,要么旅行社向游客作出賠償。

        合同案例:旅游合同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在許多消費者眼里,尤其是已經簽訂旅游合同的消費者眼里,只要旅游合同簽訂,就意味著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就等著在約定的時間前往機場、碼頭隨團出發。而事實上,由于旅游服務的特殊性以及旅游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一些特定條件下,旅游合同簽訂并不能確保旅游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因為旅游合同的實現必須等候相關條件的“成就”。如果條件不成就,旅游合同履行就遭遇困難,甚至是解除。這就是旅游合同是附解除條件合同話題的由來。

          一、何謂附解除條件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三種情形可以促成旅游合同成為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1、旅游合同中約定了包價旅游團隊最低成團人數。按照《旅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旅游合同中可以對成團的最低人數可以進行事先約定。這是由旅游團隊業務特性決定的,旅游團隊價格較為優惠(低價團不在此列),是因為旅行社可以通過數量的整個獲得供應商的優惠。如果團隊人數過低,就可能難以拿到供應商的優惠,旅行社就難以操作。

          《旅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參團人數成了旅游團隊是否能夠順利出行的先決條件,否則只能解除旅游合同。

          2、旅游簽證也成為旅游合同順利出行的附加條件。在出境旅游團隊游中,也簽證是否能夠順利取得,游客、旅行社事實上心中無數,給予簽證與否的權利在領館的簽證官手上。也就是說,哪怕游客向旅行社交納了全額團款,和旅行社簽訂了完善的旅游合同,供應商也已經確認,但最終是否成行,還要看簽證是否順利。如果簽證能夠順利簽出,旅游團隊就可以出行,否則,旅游團隊不能按照預期出行,旅游合同必須解除。

          3、不可抗力是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逗贤ā返诰攀臈l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堵糜畏ā返诹邨l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旅游合同解除的處理

          1、上述第一種情況,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在此情況下,只要參團人數不到約定數量,游客又不愿意參加另外旅游團旅游,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要全額退還旅游團款,即使旅行社為此已經支出了費用。

          2、上述第二種情況,旅行社操作已經產生的且有據可查的費用,如果沒有實現約定,應當由游客自己承擔,包括簽證費、已經預訂機票的費用等。游客可能要問,假如簽證不能順利辦出,游客也沒有過錯,為什么產生的費用是游客承擔,而不是旅行社承擔。這就涉及對于簽證在旅游合同中作用的理解。

          在我看來,旅游簽證是解除旅游合同的條件,而不是旅游合同生效的條件。假如簽證是旅游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意味著在簽證順利辦理完畢前,旅游合同的效力尚未確定,或者說旅游合同尚未生效。如果是旅游合同尚未生效,旅行社產生的費用自然應當由旅行社自己來承擔,換句話說,旅行社所做的一切和游客沒有任何關系,自然不能要游客來承擔費用。

          而旅游簽證是解除旅游合同的條件時,就說明旅行社和游客簽訂的旅游合同成立且生效,旅行社由于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簽證原因),造成游客旅游行程受阻,旅行社為游客服務所產生的費用當然要由游客承擔,雖然從表面上看游客并沒有從中實際受益。

          旅行社或者的疏忽導致被拒簽,誰有過錯誰負責,按照各自責任的大小承擔責任。比如游客提供了虛假材料,導致被拒簽,所有的費用應當由游客承擔;如果旅行社業務疏失導致拒簽,旅行社承擔全部責任。

          3、上述第三種情況,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當然,旅行社要出示已經發生費用的憑證,否則就全額退還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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