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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用于出借人債權擔保的形式有三種:保證、抵押和質押。不管是哪一種擔保形式,擔保人與權利人都應當簽訂書面的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屬合同,明確約定擔保的性質、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擔保的范圍等:
1、明確擔保的性質。即明確是上述保證、抵押、質押中的哪一種,因為不同的擔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強弱、實現方式都有所不同,具體不同之處在下文中詳述。
2、明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與主借款合同相對應,是針對某一個借款合同債權的擔保,還是針對一段時間內某幾個借款合同債權的擔保,因為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可能會因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導致擔保合同的效力出現瑕疵,所以明確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權,使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對應起來,能夠減少在出現糾紛時,合同效力認定和擔保的債權數額認定上的麻煩。
3、明確擔保的范圍。此擔保的范圍與2中擔保的債權數額略有不同,因為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時,必然會出現一些必要的費用,甚至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等的產生,都可以約定在擔保范圍之內。所以,明確擔保范圍,盡量將可能出現的合理合法的損失都約定在擔保的范圍之內,最大程度地實現擔保的作用,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當然,不同的擔保形式所需注意的點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詳述:
一、保證形式擔保: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是保證人以其資產信譽作為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擔保的擔保形式,需要著重考量保證人的資產狀況,其是否具備代主債務債務人履約的能力。正是這個特點,使得在簽訂保證擔保合同時,我們還需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1、確保保證人的主體適格。因為保證人以自己的資產信譽作為擔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機構、組織都是適格的保證人。《擔保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未取得企業法人書面授權的分支機構等,不得為保證人。
2、明確保證方式。保證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即除特別情形外,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只要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上述描述可以看出,連帶責任保證對于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擔保更強也更有選擇的余地,所以應盡量爭取在合同中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或者在合同中不約定保證方式,在爭訟時,法院也會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所以,債權人盡量不要在保證合同中將保證方式約定為一般保證,為自己實現債權增加麻煩。
3、明確保證期間。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否則以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計算!稉7ā芬幎,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是一般保證的,應在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應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所以,債權人應當十分注意保證期間的時間節點。
二、抵押形式擔保:
抵押是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但并不轉移該財產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在民間借貸擔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擔保形式,它以確定的足額的財產為擔保,所以相對來講,也是對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保障性最強的擔保形式;谶@個特點,在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確保抵押人是抵押財產的真實所有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財產的相關權屬登記證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該財產的所有人,該財產是否有其他的權利瑕疵,譬如是否設立過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間的權利爭議等。
2、確保抵押物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稉7ā返谌邨l對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種類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此不再詳述。
3、爭取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對于《擔保法》第四十二天規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向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才生效。對于其他財產作為抵押物的,無此強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建議盡量爭取辦理抵押物登記,只有登記才有公示效力,能夠對抗第三人,并且能夠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的情況下,確保一定程度的受償優先權,最大程度地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4、明確抵押物是否辦理保險。為防止抵押物滅失的帶來的損失,應當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
5、明確辦理抵押及其他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的承擔問題。因抵押登記產生的費用、因財產評估鑒定所產生的費用、因抵押財產保險所產生的費用等等,都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加以明確。
6、保底條款。在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項權利或與他人的權利爭議,導致抵押權人損失的,由抵押人賠償損失;并明確在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不足以抵償所欠債務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等。
三、質押形式擔保:
質押也是以特定的財產作為擔保,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其與抵押相比區別在于質押物是動產或財產權利,且需要轉移占有,即需要將質押物交付于質押權人。質押形式在民間借貸中不常見,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質押物的交付為生效要件,特殊的財產權利質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財產權利作為質押物的,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生效。
擔保合同其實質還是一份民事合同,約束平等民事主體間的行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細節外,其他如送達條款等需要在合同訂立時注意的細節問題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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