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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夾板門工程承包合同
供方: 需方: 樓項目部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流縣彭鎮沿河村土地綜合整理項目新型社區工程樓材料供貨達成以下協議,以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供貨材料概況
二、交貨地點及方式:供方將材料運輸到雙流縣彭鎮沿河村土地綜合整理項目新型社區工程三標段工地,并按需方指定地點卸車及安裝。
三、質量標準:參照西南611圖集,符合彭鎮沿河村新型社區工程設計圖紙、國家質量檢驗標準,以供方封樣為準。如因材料或安裝出現質量問題,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供方負責。
四、驗收方法:雙方以現場實際安裝驗收量辦理驗收單并簽字確認為準。不合格材料無條件退場,并應承擔需方延誤工期的處罰(說明:按設計洞口尺寸結算)。
五、付款及結算方式:門框安裝完成后付至總工程款的30%,門扇安裝完成竣工驗收后,在公司支付工程款后7日內付至總工程款的80%。三個月內付至97%。留3%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期一年,無質量問題一年后一次性退還付清(不
計利息)。結算方式以現場實際安裝數量、設計洞口尺寸辦理相關結算。
六、雙方責任和義務:供方應按雙方協商的材料質量、規格、數量要求組織生產加工,并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交貨。
七、違約責任:若供方到期不能交貨,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3 %,并承擔延期責任。
八、特別約定: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供需雙方經辦人辦理相關費用結算,并經供需雙方負責人簽字和公司財務蓋章確認后生效。其他任何個人不能以公司的名義出具任何結算憑據,若任何單方認可該結算憑據,則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和一切經濟法律后果。
九、本合同一經生效,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則解除合同方應按工程款總額的3%向對方支付合同違約金。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付清貨款后自動失效。如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可向雙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約定事項:
1.工期以滿足安裝條件后,需方要求完成時間為準。2.工期要求2010年月日竣工,延遲一天罰款500元/天。3、如需方未按合同付款,供方有權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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