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交通事故論文1
一、基本概況
1.我市是位于山西南部的一座交通樞紐城市,人口約 35 萬余人,鐵路公路四通八達,是晉南地區重要的交通要道。我市擁有各類機動汽車 3.5 萬余輛,摩托車 2.1 萬余輛,機動車、摩托車駕駛人近 5 萬余人,年均發生交通大小事故約 2500 余起。20xx年 11 月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在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正式掛牌成立,由交警大隊、司法局人民調解組織、公證人員等組成。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統一,將受案、調案、審案融入到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工作中。人民調解、公證是根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進行調解,緊緊圍繞社會穩定,各盡其能,通過辦理賠償協議公證、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有效化解了雙方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2.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三項重點工作"部署和全國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座談會精神,進一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提高事故處理執法辦案工作水平,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公安部交管局關于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意見》(公交管[20xx]47 號)等有關規定,在我市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工作以來,公證充分發揮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調解及達成賠償協議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二、公證制度
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的法律制度,它和基層司法調解、法院審理民事糾紛共同組成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體系。它通過對非爭議、非訴訟的既存事項、依法進行真實、合法的判斷性證明,從而實現預防糾紛,防患未然,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豆C法》第一條:為規范公證活動,保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從這一條我們可以看出公證具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和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的職能作用,公證機構作為我國法律服務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通過辦理相鄰關系、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公證,有效處理社會群體之間、家庭之間,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證社會的安定有序。作為預防性的法律制度設立的公證機構,是如何在"預防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作用的?公證工作的職能是通過依法介入人民商事的法律行為,確保意思表示真實、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動有序進行,提供具有法定證明力的證據,賦予債權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促進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公證工作在預防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方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正是公證制度的核心價值所在。
三、公證在道路交通事故調解處理中的作用
。ㄒ唬┺k理提存公證,為受害方在住院就醫期間醫療費用的實現提供了保障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需住院治療,在住院時醫院要求先交付押金,可肇事一方不愿交付,雙方互不信任。在這種情況下采用"提存公證"的辦法使這一難題迎刃而解。公證處和交警事故隊依據提存公證相關法律,建立交通事故公證提存法律服務工作機制,由此形成了公證工作全程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置的警證合作機制。
辦理交通事故提存公證的程序:1.公證處設立專用賬戶;2.對交通事故保證金進行提存公證;3.由公證處根據交警事故或醫院催款通知單給予支付;4.根據雙方協議將事故保證金提存公證處。這樣的做法,既有利于受害方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得到保障,防止了在事故處理期間為了醫藥費支出相推諉、扯皮,又使肇事方不因交通事故而耽誤其工作。同時還達到規范交警執法的作用。提存公證的實施,方便了當事人,也解決了這一困擾交通事故處理的難題。如 20xx 年 8 月 17 日,田某、楊某駕駛機動車將靳某撞傷,經交警事故隊辦案民警依法認定田某、楊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后,肇事方與受害方達成協議,為了便于雙方生產、生活需要,受害方靳某住院期間治療費用由自己先墊付,肇事方楊某、田某將靳某住院期間保證金人民幣伍仟元和人民幣貳仟元辦理提存公證,待靳某出院后以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領取,這樣傷者治療費用得到了保障,肇事車輛及時放行,減少了營運損失,傷者和肇事方都滿意。
。ǘ┺k理賠償協議公證,減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訴訟
侯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公證處積極探索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生動載體。從而進一步推進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處理的規范化,實現了交通事故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前、專、快"工作成效。一是"前",將公正執法、化解矛盾及管理創新的關口前移。交通事故矛盾糾紛的調解及辦理提存公證、賠償協議公證便捷高效的服務,拉近了調解人員、公證人員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距離,化解了矛盾糾紛的升級。二是"專",發揮了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的法律權威專業作用。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的介入,解放了調解環節的警力,緩解了交通民警工作強度,統一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為當時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經公證處的參與,對延期給付賠償款提供了保障。因很多車輛沒有交強險,有的車主愿意賠,但賠償款不能一次性到位,需分期付款,有時甚至需要幾年時間,為解決受害人的后顧之憂,公證通過對賠償協議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可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三是"快",經人民調解、辦理公證結案速度快。由于人民調解和公證共同參與,調解、公證效率的提高,從源頭上最大限度減少了社會不和諧因素,更好服務和方便群眾。如 20xx 年 9 月 3 日發生在我市北環路東莊村口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警人員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當事雙方的責任一案,由交警事故隊移交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后,經專業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分析賠償依據,同時根據本案實地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很快達成了賠償協議,傷者及時得到醫治,并得到了 4500 元的賠償金,實現了案結事了。
四、運用公證手段,加強法律宣傳,提高當事人用法自覺性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引入公證程序,一方面通過公證機構的審查和對相關事實的確認,為事故雙方當事人明確其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另一方面,在辦理公證業務中,公證人員運用法律知識,通過和當事人的溝通,使其真正認識到了只有增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糾紛得到更好地解決。我處在辦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公證時,就注意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給他們講有關的法律法規,勸說責任人按照規定給受害人進行賠償,同時,也要做好受害人家屬的思想工作,告訴他們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要求賠償,不能提出過高要求。因公證處是法律賦予的證明機構,所以,能夠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容易使雙方當事人盡快的達成協議,從而避免雙方進行訴訟。截止今年10 月底我處共辦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600 余件,受到各方的好評。
綜上所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借助司法、公證調解力量,開辟交通事故調解新陣地,自 20xx 年組建以來,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切實讓老百姓充分感受到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損害賠償協議的公證、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方式的創新給交通管理工作帶來的變化,初步實現"群眾滿意,形象提升"的良好局面。
交通事故論文2
。ㄒ唬┪覈P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主體的立法現狀
關于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存在太多的爭論。《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的侵權行為法中的適用。按照目前的通說,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無疑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
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終止施行,車主的墊付義務失去依據,這是否意味著車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須再承擔任何責任?答案是否定的!兜缆方煌ò踩ā穼囍髫熑挝醋鞒雒鞔_的規定,并不是忽略了這個問題,而是因為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較為復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規定,故而采用了“機動車一方”這樣一個比較寬泛的用語。顯然,“機動車一方”包括駕駛員和車主,甚至包括乘車人員(譬如車上人員與駕駛員爭吵、車上人員發生打架致駕駛員未能專心駕車而引發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也未排除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交由法官在個案中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再結合案件事實確定,以免產生因特別法作出硬性規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適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兜缆方煌ò踩ā返76條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對于機動車一方內部及單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則須根據民事法律和具體案情認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侵權行為人要能夠轉移責任,或者他人必須替侵權行為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均須有法律的規定。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系,確定其相應的責任,簡單的一概令車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都是不公平的。
。ǘ、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
1、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基礎
我們知道,從無過錯責任產生的歷史淵源來說,無過錯責任之所以產生,是因為:19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導致工業災害頻生、交通事故驟增、公害嚴重損害人們的生命健康以及產品缺陷經常導致消費者的嚴重損害。而且在現代工業事故中,基于工人過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試圖尋找一種較之傳統過錯責任原則更為嚴格的法律對策對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救濟。于是在實行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之后,進一步產生了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是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群體力量之對比,以及尋求補償以息事寧人的角度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它反映了高度現代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也帶有社會法學的某種痕跡。無過錯責任對于個別案件的適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體現的是整體的公平和正義。無過錯責任其實就是一種危險責任,即因所從事的作業活動具有高度的危險而產生的責任。
2、無過錯責任產生的法理基礎
從危險責任的法理來說,侵權行為法中之所以產生危險責任這一歸責原則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風險開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危險,因此作為危險源的開啟者,當然需要承擔責任;
其二,風險控制與分散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對于這些活動或物品的性質具有最為真切的認識,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險的現實化,因此作為危險的控制者,其應當承擔責任。而且通過法定的強制責任保險以及商業保險,這些人完全有能力將風險加以分散;
其三,報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從這一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擔風險的原則,其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到交通事故中,一個人購買了一輛車,他就能夠支配該車的運行,并從該車的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多種形式體現,用于生產經營、出租可獲取經濟利益,自用則獲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擁有車輛的同時也為社會增添了一個合法的危險物,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危險,因此,作為車輛的保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危險責任。
從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可知,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負擔以法定義務為依據,是一種“危險責任”,其責任主體應包括機動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車的所有人(車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況下,車主對其車輛握有支配權,運營的利益歸屬也歸車主;其次是車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如果從駕駛車輛這一高度危險的活動中獲得了便利或者運營利益,也應當成為承擔危險責任的主體。作為雇員的機動車駕駛員,其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所獲得的只是謀生的工資,沒有獲得高風險作業下的高利益,雖車輛的具體操作是自己掌握,但運行支配受車主的控制,運行利益歸屬車主,因此,法律規定雇員的責任由雇主承擔。
。ㄈ┪覈痉▽嵺`對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
我國司法實踐對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明確采取了運行支配說與運行利益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答復“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逼浞ɡ砘A在于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愿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運行支配權和運營利益,因而不承擔責任,該答復未排除車輛在正常運營下車輛所有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則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該復函基本上反向明確了車主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要承擔責任,只是要確定誰是真正車主。負責起草該批復的楊永清法官對該批復的解讀為:“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具體操作就是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加以把握。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領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換言之,某人是否屬于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于事實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判明。進一步說,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以該人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性加以確定!
。ㄋ模④囍鞒袚熑蔚念愋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理論,按照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說,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對于上述分類中的自己責任、雇主責任、連帶責任和不承擔責任,已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應沒有爭議。司法實踐存在較大爭議的是出租車輛與出借車輛兩種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五)正確區分以營利為目的的車輛出租與純友情的車輛出借,合理劃分車主責任承擔。
確定車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中應承擔何種責任及數額,應區分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車輛行為與不具有營利目的的純粹的友情借用車輛行為。
1、以營利為目的車輛出租的車主責任
車輛所有人將其車輛投入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經營,顯然屬于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具有典型的運營經濟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將車輛出租給租用人后,就喪失了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讓其承擔責任似有不公,其實不然。車輛的所有人對出租車輛負有維修保養,確保車輛保持適于運營的良好狀態的義務;對租用人負有謹慎審查,確保將車輛出租給駕駛技術熟練的駕駛員,以盡可能降低交通事故發生風險的義務。而實際上,車輛出租人為追求營利目的,對車輛租用人的審查僅限于表面形式審查,只審查有無駕駛證,對租用人的駕駛技術熟練程度無法審查,更無法對出租車輛的轉借轉租進行控制,無疑大大增加了汽車這種合法的危險物對社會可能造成損害的風險。車輛所有人失去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營利目的的主觀故意行為,與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愿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車輛出租人對因追求營利目的而主動放棄約定時間內車輛支配權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潛在危險應承擔無過錯的危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盜車輛案批復及連環購車案復函兩案中的亦反向確定了車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出租車輛的車主應承擔責任的限額,一概讓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不合理的,這樣會扼殺了整個租車行業的發展,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但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這會造成出租車輛的車主只享受從事汽車營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所帶來的利潤,而不需承擔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所帶來的風險,助長唯利是圖,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業事故發生的投入,加大整個社會的交通公共安全隱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讓出租車輛的車主承擔無過錯責任,也并不是要將車主置于清家蕩產的地步,而是為了促進出租車輛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為彌補或減輕車輛運營高危作業給第三者或車上人員造成損害的風險,同時也降低和分散車主經營車輛出租的風險,車主可通過積極、主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降低和化解車輛運營風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第三人的損害,可通過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來獲得賠償,對于本車上人員所造成的損害,可通過投保車上人員險來獲得賠償,亦即從事車輛出租運營的車主,由于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加大,比純粹個人使用的私家車主應當負有更多的投保義務,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應當投保適當金額的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以增強自己的償還能力,負起與通過高度危險作業獲取運營利益相對稱的社會義務。此種加重的義務雖然法律尚未作出規定,但法院可以通過個案的判決逐步引導確立某些社會關系的建立所應遵循的公平的行業規則,分散不確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給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或難以彌補的損失的風險,而車輛出租人為承擔此投保義務增加的費用則可通過整個車輛出租行業的普遍適當增加租車費用轉嫁給車輛承租人,其實質仍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對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險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險賠償的,出租車輛的車主仍應當在與交強險、三者險或車上人員險相適應的限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不得以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而免責,以促使車主在從事車輛出租運營中盡到最大謹慎注意義務,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此亦即法律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損壞甚至報廢,或許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再讓車主承擔對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其實是合理的。因為車主的財產損失與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健康權損害是不可相比的,車輛財產的損失可以通過保險獲得賠償或向事故責任人索賠,即使在向保險公司或事故責任人索賠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過先前或以后的車輛租賃收入得到補償而修復,但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卻是無法挽回的,即使受傷者通過治療身體得到康復,其所受到的心靈創傷也是難以撫平的。
2、純粹友情行為出借車輛的車主責任
對于純粹因友情行為而借出車輛的車主,由于現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轎車已非高消費產品,已有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漸發展成為日常交通工具的趨勢,親友、同事之間一時之需借用車輛成為可能,但私家車車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礙于情面、維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絕大多數私家車的車主在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時,都會盡到非常謹慎的注意義務,具有不良嗜好或駕駛技術生疏的借用人一般會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相對要低得多,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對車主課以較重的損害賠償義務,無異于禁止友情借用行為,這將導致社會人際關系的冷漠,妨礙同事之間、親友之間關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應當對友情借用車輛行為課以較重的賠償義務。但友情借用行為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畢竟這個合法的危險物是車主的,而且車主保有車輛獲得了生活與工作的便利,不承擔責任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精神不符,而且也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注意義務。
友情借用車輛情形下車主的賠償責任,應較以營利為目的出租車輛的車主責任要輕得多,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其性質應為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因車主相對于受害人而言應具有一定的經濟承擔能力。賠償限額在車主已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險的情況下,僅應以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賠的情況下,車主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車上人員險可獲得賠償的一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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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論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及其立法應然狀態于敏
交通事故論文3
本文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入手,探討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故責任認定與司法實踐中的責任劃分。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
責任認定書應當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一)責任認定書具有權威性、現場性和及時性。責任認定書需由職權機關依據交通事故現場狀況及時作出原因認定和責任劃分。
(二)責任認定書具有整體性、終結性。責任認定書是針對整個交通事故現場作出的責任認定,是職權機關作出的唯一認定、終結認定。
(三)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具有格式化和技術性要求。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需具備相應的技術要求,同時責任認定書內容的組成部分相對固定,具有格式化要求。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適用規則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各地方法院也有相應規定,比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陜高法[20xx]258號)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但當事人提供證據足以證明該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責任!北本┦懈呒壢嗣穹ㄔ骸蛾P于在民事審判中正確對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通知》規定,在民事審判中應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重要證據材料使用,經審查后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上述法規均在法律上明確承認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訴訟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任認定書在司法適用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1.當事人對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可直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作為證據材料使用;2.當事人對事實認定或責任劃分有異議的,法官審查后確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目前,我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責任認定進行附帶司法審查。附帶性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采信或拒絕采納的一種方式,但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撤銷、變更等。筆者認為,在附帶性審查中,法院負有謹慎審核的義務,但應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異議為必要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和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且其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則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作為定案依據,有利于服判息訴。若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人民法院應歸納與案件爭議焦點相關的異議部分,可分別詢問雙方當事人,必要時可以請路人、辦案民警、有關鑒定部門等作為證人或鑒定人出庭作證,盡量還原事發現場。鑒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事故現場已不復存在,事發車輛一般已經修復,傷者也已經妥善就診,當事人駕車時的精神、生理狀況無從復驗,所能依據的可能僅限于交警部門移交的材料,有學者提出的“在必要時考慮當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驗、重新鑒定申請”顯得并不切實可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一)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別
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證據。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應是對事實的判斷,即“應當承擔的過錯”,是全部過錯、主要過錯、次要過錯或同等過錯。但是,民事賠償責任卻是一種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法律義務,二者具有本質上的不同。
(二)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責任的不同會否導致賠償結果的不同
本文只針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進行比較。
交管部門作出的法律文書基本為調解協議,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調解,二者均應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但每一件案件最終的賠償結果都會因案件和當事人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當事人無法準確預見哪一種調解會對自己更有利,因此上述比較并無實際意義。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當事人雙方無論在哪個部門主持下均無法協成調解,人民法院需依法作出裁決。在裁決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對交通事故責任予以認定,而應立足民事責任的認定,即依據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轉化為民事責任認定。如認為責任認定書認定結論不當,或者涉及案件屬于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不具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案件,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或法律的特別規定確定民事賠償責任。對交通管理部門針對非道路交通糾紛形成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應予參考,并應根據損害發生的原因確定當事人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公路監理與交通事故的防范論文
公路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其損失是非常慘重的,它直接危害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公路交通事故中,除了超限超載、疲勞駕駛和超速行駛外,還存在著許多客觀上的原因,而這些由所謂客觀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通過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是可以提前預防的。
一、事故類型及成因
從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觀原因來講,公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三種類型。
1、霧天車輛追尾在每天天氣預報節目中,從氣象動態圖中可以看出,華北平原和長江中下游平原地區,在秋冬兩季是霧天多發區,或局部或大面積產生,直接危及到行車的安全。由于能見度低,一些司機能自覺地將車?吭诠吠?繋希源F氣散盡能見度達到安全行駛的要求。而總有一些司機在霧天拼命趕路,由于行駛速度不一致,很容易造成車輛追尾、交通堵塞,使交通狀況惡化甚至交通癱瘓。
2、雨雪天氣車輛失控雨雪天氣會使得公路路面的摩擦阻力減小,甚至消失。在這種情況下,就會使得司機在彎道、下坡或者平路上急剎車時,車輛失去控制,造成車毀人亡,產生巨大損失。另一種狀況是,在雨雪天過后,北方地區部分路段形成冰層履蓋,該路段磨擦阻力趨于消失,在正常路段中速行駛的車輛,一旦遇上該路段,極易造成事故。
3、路況惡化使車輛處于安全隱患區造成路面狀況惡化的原因大體有三種:一是由于路面排水不暢,積水滲漏后路基變軟,造成坑槽和塌陷,影響交通安全。二是在深秋以后,雨水或雪水滲漏路基后凍結膨脹,來年春天冰雪融化后,路基路面變軟發酥,車輛行駛時造成坑槽和塌陷,進而影響交通安全。三是遇有洪水沖刷或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直接危及司乘人員安全和貨物車輛的完整。以上幾種情況,對司乘人員和貨主來講,幾乎可以說是不可抗力。但對于公路管理部門來講,有能力也有責任來消滅這些自然病害,或者通過提高公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盡量減少公路自然病害給司乘人員和貨主造成的損失。
關于農村及公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工作探究的論文
摘 要:以長春、西安和昆明市為調查對象, 分析了各個城市的快處快賠工作模式, 通過調研得到了群眾對所在地快處快賠工作的知曉率與滿意度等, 簡要闡述了快處快賠工作的意義, 分析并總結農村及公路地區快處快賠工作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農村; 公路; 快處快賠; 工作模式;
Abstract: Minor crashes account for a large proportion of all traffic crashes, and the instant inves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 has been carried out to minimize the impact on traffic in many urban areas. However, the instant inves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 is little known in rural areas. This study analyzed the instant crash inves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 in three cities: Changchun, Xi'an and Kunming; it obtained the awareness rate and satisfaction rate of the work through research from the masses in these three cities.This paper simply elaborated the significance of instant crash inves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 it then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in rural areas; finally,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及其歸責原則的論文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論文發表
一、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通常稱為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則,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開放性的道路,而非封鎖性的道路)上因過錯或者不測形成人身傷亡或者財富損失的事情。特征:
第一,社會危害性與無法完整防止性。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道路交通事故普通是指機動車之間或者機動車與非機動、行人之間所發作的事故(主要指汽車之間或者汽車與其他車輛、行人之間)。汽車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由于汽車的質量與速度等緣由,其毀壞力十分宏大,如若發作交通事故,輕則致人重傷和財富受損,重則致人傷殘死亡和財富滅失。交通事故的發作在世界各國都普遍存在,任何一個國度都無法完整擺脫交通事故的損害,機動車由人來駕駛,而人又不可能不出錯,即便由機器來操控那么程序也有可能呈現亂碼和出錯的時分,因而交通事故在所難免。
第二,促成緣由的多元化。招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緣由多種多樣、紛繁復雜。既包括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停止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的過錯(成心或差錯),也包括車輛本身安全瑕疵問題,還包括自然界中的不可抗力等。道路交通事故的產生既可能是由上述緣由中某一要素形成的,也可能是由多種要素相分離作用的結果。相比擬之下,人為的要素要遠遠多于自然要素所招致的交通事故。
第三,損失補償的不肯定性。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會形成極大的財富損失和人員傷亡,因而普通狀況下恢復交通事故所形成的損失所需的物質條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當事人(包括損害者與受害者)所無法接受的,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和分配他們之間的義務需求思索諸多要素來肯定。例如:財富情況。不是法院判決了,就能承當的了的。
交通事故論文的參考文獻
交通運輸工程學科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主要包括事故統計分析方法、事故診斷技術、交通環境與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系統安全管。具體要求應符合學校和學院規定。
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設計(論文)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作者對他人知識成果的承認和尊重。畢業論文的參考文獻不宜羅列過
91.柴油機高壓共軌技術的研究
92.中國重型汽車行業分析及未來前景預測
93.交通事故與
校園安全論文和學校安全論文亂擺亂放的無照攤販,交通事故頻發,刑事治安案件多發。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 才能確保一方平安穩定。
參考文獻: [1]戈國華.試論大學校園安全事故成因及對策[J].科學
基于VB與MAPX控件的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地理信息系統的并對交通事故多發地段進行規劃整治。本論文首先介紹了地理信息系統的概念、常用的軟 用戶界面的'一般要求
關于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探討關于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探討 論文集》丁保生等《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勢在必行》一文 參考文獻 一、專著 1、王利明于1993年7月主編的《民法。侵權行為法
2013年昆明理工大學研究生學術交流年會論文投稿須知參考文獻著錄的條目以小于正文的字號編排在文末,其格式為:
。1)普通圖書、會議論文 [2]王家益.1995年湖南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G]//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統計
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
數據挖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應用論文
數據挖掘技術在金融業、醫療保健業、市場業、零售業和制造業等很多領域都得到了很好的應用。針對交通安全領域中交通事故數據利用率低的現狀,可以通過數據挖掘對相關交通事故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從而發現其中的關聯,這對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數據挖掘技術概述
數據挖掘(DataMining)即對大量數據進行有效的分類統計,從而整理出有規律的、有價值的、潛在的未知信息。一般來講,這些數據存在極大的隨機性和不完全性,其包括各行各業各個方面的數據。數據挖掘是一個結合了數據庫、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的學科,涉及統計數據和技術理論等領域。
2數據挖掘關聯分析研究
關聯分析作為數據挖掘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就是通過數據之間的相互關聯從而發現數據集中某種未知的聯系。關聯分析最初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被提出來的,一直備受關注。已被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包括醫療體檢、電子商務、商業金融等各個領域。關聯規則的挖掘一般可分成兩個步驟[1]:
。1)找出頻繁項集,不小于最小支持度的項集;
(2)生成強關聯規則,不小于最小置信度的關聯規則。相對于生成強關聯規則,找出頻繁項集這一步比較麻煩。由R.Agrawal等人在1994年提出的Apriori算法是生成頻繁項集的經典算法[2]。Apriori算法使用了Level-wise搜索的迭代方法,即用k-項集探索(k+1)-項集。Apriori算法在整體上可分為兩個部分。
淺析交通事故責任配置的定性論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條是對道路交通事故主體責任的分配的高度概括。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學界和實務界幾乎沒有異議,所以本文對這兩種情形不進行分析。本文的分析重點在于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交通事故責任配置進行定性。
對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解讀需要分以下四種情況進行(以機動車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是否具有過錯為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分為兩種情形進行分析:
情形一:若機動車方能夠證明己方沒有過錯,但無法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時,此時的情形便是機動車方無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亦無過錯,此種情況下機動車方仍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情形二:機動車方無法證明己方沒有過錯,也不能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根據法條的含義,此情形下推定機動車方有過錯,非機動車方無過錯,此時機動車方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情形三:“……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此時細讀法條可以發現此規定敘述的是下述的情形:機動車方不能夠證明己方沒有過錯,此種情形推定機動車方有過錯,但僅能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時,即簡述為機動車方有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情形四:“!ひ粰C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ひ弧,這是規定了機動車方能夠證明己方沒有過錯,同時也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事故的發生完全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簡述為機動車方無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此時機動車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法醫檢驗技術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運用論文
一、引言
目前,就交通工具的數量而言,其使用率已經遠遠的高于道路以及道路的各種設施的發展需求,而且就相應的管理而言,就目前的情況已經沒有辦法和這種趨勢相持平,這就是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頻率不斷增加的最主要的原因。當然在交通事故之中,還有其他的情況存在,例如不遵守交通法規,他殺,違章駕駛或者是自殺等,所以,需要對交通事故之中所有受傷或者死亡的人員的人體損傷性質、損傷程度以及死亡機理等進行一系列的法醫病理檢驗,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加明確的知道交通事故的性質、事故所發生的原因以及傷亡人員的出現事故的原因等,由此可見,這種病理檢驗對于提供事故的證據起到了非常重要得作用。
二、交通事故之中的法醫病理的檢驗
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都是由于意外或者過失導致的不該發生的事故,但是伴隨著當代犯罪行為和手段不斷變得復雜多樣化的趨勢,現在的犯罪行為,尤其是利用交通工具進行違反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為的情況時有發生。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在法醫到達事故現場之后,需要對現場的情況進行仔細的查看,除此之外,第一,一定要仔細的檢查受傷的患者或者尸體身上的損傷程度;第二,還需要對肇事的車輛的車胎、車底以及車身上的撞、擦痕以及遺留在車體上的血痕部位進行仔細的勘察;第三,需要對傷亡人員和交通肇事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其社會上的關系都應該了解清楚。以上三點做到的話!那么就可以輕易地判斷出交通事故的性質到底是意外還是故意傷害殺人。法醫檢驗交通事故之中的活體或者尸體的時候,主要是根據傷亡人員身體上的撞擊痕、損傷的部位、損傷的類型和損傷的形態特點,然后與車體上所見到的血痕、皮膚、毛發和損壞部位結合在一起,通過一系列的對比分析,可以輕而易舉的推斷出司機當時開車的速度,汽車的種類以及發生碰撞的時候兩輛車的行駛速度或者路人所處的方位,步行的方向以及身體所呈現的動作,兩輛車的距離或者是和路人碰撞的部位等等。在對尸體進行檢驗的過程之中,如果只是憑借尸體或者傷者身體表面的損傷就得出交通事故致死的結論的話,那么就非常可能犯下了一個嚴重的錯誤。因此,法醫應該最好是可以進行全身的解剖,對尸體的各個位置損傷的形態特點以及尸體身體之中各個器官是否出現病變的情況進行分析,進而明確的分析出交通事故以及受害者死亡的真正原因。
單車交通事故檢驗程序分析論文
不同類型的交通事件其證明對象都是不同的,在調查過程中必須對案件類型進行定性分析。尸體檢驗作為交通事故檢查的重要程序,在實踐中必須依據檢驗程序的要求,按照檢驗流程進行檢驗。單車交通事故指的是一方由于自身原因出現失火、撞擊固定物產生人員傷亡的事件,基于案件的特殊性,必須及時對其進行檢驗,保證檢驗工作的有序性。
一、單車交通事故類型
基于單車交通事故檢驗形式的要求,在實踐過程中必須立足于已有檢驗機制的要求,并對檢驗程序進行解析,使其適應事故檢查的整體性要求。單車交通事故尸體檢驗的程序如下:
。ㄒ唬 自殺行為
在尸體檢驗過程中需要及時確定檢驗標準,根據案件性質,確定下一步工作內容。對于單車交通事故來說,不存在利用交通事故殺人的情況,但是存在自殺的情況,在尸體檢查過程中必須對其引起重視,確定案件類型。單車自殺的情況比較常見,很多獨自開車到荒野處,撞擊路邊的物體,此外存在反復剎車又啟動的猶豫性滑走痕跡或突然踩油門加速的行為征象。其次很多人在車內進行自殘行為,針對不同事故類型的特殊性,要求工作人員做好檢查工作,確定有效的檢驗標準.
(二) 他殺偽裝的行為
有很多人殺人后將尸體運到馬路上,偽裝成交通事故,由于死亡人員自身不具備交通事故死亡的跡象,因此將其偽裝成交通事故,對尸體進行損壞。醫護人員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的分析,結合案例的特點,對案件進行定型。單車交通事故呈現出內重外傷的情況,死亡人員身體會出現大面積受傷的情況。法醫必須在第一時間確定案件性質,及時對傷亡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對其進行準確的判斷,進而為后續檢驗奠定基礎.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公證制度的應用論文
一、基本概況
1.我市是位于山西南部的一座交通樞紐城市,人口約 35 萬余人,鐵路公路四通八達,是晉南地區重要的交通要道。我市擁有各類機動汽車 3.5 萬余輛,摩托車 2.1 萬余輛,機動車、摩托車駕駛人近 5 萬余人,年均發生交通大小事故約 2500 余起。2012年 11 月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在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正式掛牌成立,由交警大隊、司法局人民調解組織、公證人員等組成。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統一,將受案、調案、審案融入到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工作中。人民調解、公證是根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進行調解,緊緊圍繞社會穩定,各盡其能,通過辦理賠償協議公證、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有效化解了雙方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2.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三項重點工作"部署和全國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座談會精神,進一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提高事故處理執法辦案工作水平,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公安部交管局關于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意見》(公交管[2010]47 號)等有關規定,在我市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工作以來,公證充分發揮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調解及達成賠償協議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帶安全改進方法研究論文
本研究以不同行政等級道路為對象,組織交通調查,收集各類基礎數據,根據事故的特征和類型,采用相應的鑒定方法,找出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帶上的交通事故黑點,比較不同事故黑點(段)處交通事故中人、車、路和環境等不同因素造成的影響以及這些事故之間的內在聯系,試圖找到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帶事故多發的致因機理;針對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帶進行交通安全改進,提出一些新型實用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及方法,為繼續廣泛深入地進行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改善研究提供參考。
1. 前言
交通事故沿著道路多發,形成了頗具規模的交通事故走廊帶。目前對于交通事故的預防及處理,國內外研究者不僅從規劃角度,還從設計、管理等角度,做了多方位探討。但研究多限于道路交通整體事故治理、單個交通事故點治理,而對交通事故走廊的研究甚少。交通事故走廊帶上的事故成因具有相似性,各相鄰事故黑點、黑段處集中爆發的交通事故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研究事故走廊帶,是在分析道路上的事故群割裂成獨立單元的事故黑點成因的基礎上,尋找影響事故黑點之間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內在規律,得出交通事故的主導因素。
2. 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帶的定義和分布特征
2.1走廊帶的.事故分布及特征
2.1.1事故類型和形態分布
交通事故走廊帶的交通事故類型,從事故嚴重程度來看,主要是重大事故,約占事故總數的45%,其次是一般事故、特大事故,各占事故總數的30%、20%左右,由于輕微事故常沒有登記在案,因而輕微事故所占比例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