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法律》備考試題及答案
1、租賃合同是( )。
A.雙務合同
B.無償合同
C.無名合同
D.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有名合同。
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協商一致,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公司為承租人,由其選定丙公司生產的一套機器設備,由乙公司購買后交付給甲公司使用。在租賃期限內,由于甲公司員工王某操作不當,機器設備導致第三人損害。則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王某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融資租賃中租賃物致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本題中,租賃物致人損害不是因質量問題所致,因此出賣人也不承擔責任。王某是甲公司的員工,不是獨立的責任主體。所以甲公司才是賠償責任的主體。
3、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是( )。
A.建筑物脫離或墜落致人損害
B.污染環境致人損害
C.高度危險責任
D.產品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產品責任侵權.高度危險作業侵權.污染環境侵權.動物侵權.監護侵權.雇主侵權等。所以選項B.C.D錯誤。
4、贈與人對因( )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A.故意或重大過失
B.輕過失
C.故意和重大過失
D.任何過失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依《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選項A正確。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 )時生效。
A.合同內容確定
B.雙方在合同上簽字
C.貸款人提供借款
D.以上均不對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6、下列關于承攬合同表述正確的是( )。
A.除當事人有約定外,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B.除當事人有約定外,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除當事人有約定外,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除當事人有約定外,承攬人可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7、下列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說法錯誤的是( )。
A.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B.分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C.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建設工程合同。根據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8、甲.乙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甲公司負責運輸。于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電話聯系并委托丙運輸公司將該批貨物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丙運輸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機姚某運貨。在運輸過程中,因姚某疲勞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在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對自己的損失應( )。
A.向姚某進行追償
B.要求宋某承擔委托失職責任
C.向丙運輸公司進行追償
D.自己承擔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運輸合同。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因為運輸公司司機的過錯導致貨物毀損的,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甲公司有權向丙運輸公司進行追償。
9、關于保管合同的特征,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A.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B.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
C.保管合同是有償合同
D.保管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所以選項C說法錯誤。
10、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義務,則以下關于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受托人有披露義務
B.委托人有介入權
C.第三人有選擇權
D.第三人有變更權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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