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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相關法律》模擬試題(含答案)
模擬試題一:
【考題1·多選題】晨曦公司向偉東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產的殘疾人輪椅20臺,偉東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債務,晨曦公司以協議形式將其對偉東公司的債權轉讓給北海公司抵債,并通知了偉東公司。下列關于該債權轉讓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1年)
A.晨曦公司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偉東公司時,才對偉東公司發生債權轉讓效力
B.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轉讓協議生效時,對偉東公司同時發生債權轉讓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轉債權無須征得偉東公司的同意即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的協議屬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的協議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過晨曦公司而直接向偉東公司主張債權
【答案】ACE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本題中,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的協議自雙方達成債權讓與合意時成立并生效,不必經偉東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偉東公司后才對偉東公司發生效力(相應地,北海公司才有權直接向偉東公司主張債權);如果未通知偉東公司,該協議對偉東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之間該協議是有效的。
【考題2·多選題】在債法理論中,債的移轉形式包括( )。(2009年)
A.債權讓與
B.債的清償
C.債的混同
D.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E.債務承擔
【答案】ADE
【解析】選項BC屬于債的消滅。
【考題3·單選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這在理論上被稱為( )。(2007年)
A.債權轉讓
B.債務承擔
C.代位權
D.債的概括承受
【答案】D
【解析】(1)債權債務的一并轉移屬于債的概括承受。(2)債權轉讓轉移的只是權利,排除選項A;債務承擔轉移的只是義務,排除選項B;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排除選項C。
【考題4·多選題】債權讓與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2007年)
A.存在有效債權
B.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讓與協議
C.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讓與協議
D.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E.存在待生效債權
【答案】ACD
【解析】債權讓與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存在有效債權、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
經典習題
【習題1·單選題】甲公司吸收合并了乙公司,對于乙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概括承受乙公司的債權債務
B.甲公司取得乙公司享有的債權,但不承擔乙公司的債務
C.甲公司承擔乙公司的債務,但不享有乙公司的債權
D.乙公司的債權債務與甲公司無關,由乙公司的股東自行承擔
【答案】A
【解析】企業合并是債權債務概括承受的主要形式。
【習題2·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提存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進行提存
B.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C.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
D.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答案】A
【解析】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又沒有繼承人或監護人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進行提存
模擬試題二:
【考題1·單選題】《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結合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對該條文的理解中,正確的是( )。(2011年)
A.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債權人因此受損而依據本規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C.善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債權人因此受損而依據本規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債務人只有以低于市場交易價的50%的價格轉讓其財產,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答案】B
【解析】(1)選項AC: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選項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3)選項D: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考題2·多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40萬元,一直無力償還;丙公司欠甲公司3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怠于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 )。(2010年)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公司償還30萬元
B.以債務承擔為由要求丙公司代甲公司償還30萬元
C.要求甲公司承擔乙公司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D.以債權讓與為由要求丙公司代甲公司償還30萬元
E.以甲公司名義起訴丙公司,但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答案】AC
【解析】(1)選項BD:債務承擔至少需要甲公司和丙公司達成合意,債權讓與需要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合意,題干中未表明此類案情,予以排除;(2)選項E: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3)選項C: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勝訴的,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考題3·單選題】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項制度在債法理論中屬于( )。(2009年)
A.債的擔保
B.債的移轉
C.債的保全
D.債的履行
【答案】C
【解析】題干引用的規定是代位權,代位權屬于債的保全措施之一。
經典習題
【習題1·單選題】甲未能按期償還欠付乙的10萬元價款,乙多次催要無果,準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遂將自己價值15萬元的全部財物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丙。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乙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甲的行為
B.乙無權請求法院撤銷甲的行為
C.乙有權請求丙承擔侵權責任
D.乙有權請求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B
【解析】(1)選項A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題中,受讓人丙并不知情,乙無權請求法院撤銷;(2)選項C:丙屬于善意的受讓人,不存在侵權行為;(3)選項D:乙丙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存在,乙無權要求丙承擔違約責任。
【習題2·單選題】甲對乙享有50 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 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 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 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有( )。
A.乙對丁的7 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 000元債權
C.乙對丙的10 000元債權
D.乙對丙的5 000元債權
【答案】D
【解析】(1)選項A: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2)選項B: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賭債不屬于合法債權;(3)選項C: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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