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應試守則
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應試守則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通告 2015年第3號
一、為規范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應試行為,維護考場正常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二、參加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應考人員,應當遵守本守則。
三、考生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核身份,并通過現場采像后,方可進入指定考場。
四、考生所在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以及考試的具體起訖時間等考試信息,以準考證所列內容為準。
五、考生應當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內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計算機化考試開始后6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
六、考生可攜帶必需的文具以及沒有記憶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進入考場,與考試無關用品不得帶入考場。
七、考生不得攜帶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入考場,包括但不限于:手機和任何其他無線通訊、無線網絡設備;任何具有文字、圖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儲、采集、讀取、播放、傳輸功能的電子產品;書刊、筆記、紙張。前述物品已經帶入考場的,應當主動交監考人員放于指定位置,其中,電子設備電源應當處于關閉狀態。
八、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文具,或者啟用反作弊設備實施電子信號偵測時,考生應當給予配合。
九、考生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于桌面一角備查。
十、考生入座后,應當輸入本人準考證號,登錄考試機并確認考生信息。
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未登錄考試機或者未確認考生信息的,視為缺考。
十一、考生發現考試機無法正常登錄、考試機考試界面停止響應或者出現硬件故障,以及試卷分發錯誤或者答題紙有污皺的,可以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后詢問。但是,對試題內容有疑問的,不得要求監考人員進行解釋。
十二、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應當按照考試機考試界面提示,輸入答案。
十三、考試如有計算題,可使用自帶的沒有記憶和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可以調用考試機考試界面提供的計算器,使用考場下發的演算草稿紙。
十四、考生應試時應當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一)不得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二)不得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
(三)不得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
(四)不得交換草稿紙等物品;
(五)不得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毀壞考試機及其他考試設備;
(七)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者演算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十五、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或者使考試機不能正常運行,導致無法答題、考試時間延誤、考試數據丟失的,由考生自行承擔責任。
十六、考生提前交卷的,應當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并驗收試卷、演算草稿紙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的考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十七、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演算草稿紙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驗核并收齊后,有序離開考場。
十八、考試過程中發生偶發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的,考生應當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十九、考試過程中發生故障的,考生應遵守《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環境下故障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二十、考生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依據《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二十一、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5年12月8日
【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應試守則】相關文章:
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公告02-27
2016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報名03-23
2015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報名須知03-19
2017年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簡章03-30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通告01-23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考生守則(口試部分)03-18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考生守則(筆試部分)03-18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試題《稅法二》03-19
分享自考生臨考應試技巧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