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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年報準則進行修訂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具體要求,深入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我會于近期對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合并修訂。
本次修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突出決策有用性,刪繁就簡,化難為易,實現信息的易用易得。充分滿足投資者的信息需求,構建統一框架下的分層次信息披露體系,實現首次公開發行信息披露與持續性信息披露的有機銜接,兼顧上市公司合理的信息供給要求,用市場化方式平衡公平與效率。
一是確立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理念。突出重點內容,實現信息“有用”,凡是對投資者決策重要的信息都要位置提前、內容上要重點突出,層次上要分明;凡是投資者不關心或者以前年度披露過的冗余信息,都要增加索引、大幅簡化或刪除。提倡語言淺白,實現信息“易懂”,鼓勵清晰易懂、通俗淺白的語言,避免過于復雜、專業化和不必要的數據,減少冗余信息。
二是構建分層次統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將原有主板和創業板年報準則進行有機整合,形成統一的年報準則。確立分層次的信息披露要求和風險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層次方面,分為三個層次,即法定最低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披露即解釋”的豁免披露規定、鼓勵公司自愿性和前瞻性信息披露;風險披露方面,區分重大風險和其他風險,對重大風險須在年報突出部分重點提示;披露順序方面,對現有框架進行整合,合并、新增部分章節,根據投資者決策有用性進行修訂。引入退市公司的專項披露機制,增加了主動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股份限制減持、退市整理期的披露要求,并按照重大性原則,分別在年報正文、年報摘要和退市情況專項披露報告中予以體現。
三是兼顧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和商業秘密的現實因素?紤]到過度的信息披露可能會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商業利益和投資者利益,引入“不披露即解釋”的商業秘密豁免披露規定,保護公司商業秘密,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彈性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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