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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

        時間:2024-07-11 02:34:58 證券從業資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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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

          對問題證券公司進行處理主要包括救助、重整和退出三種機制,相對而言,重整機制的效果明顯而成本低廉,在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中被廣為運用。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的知識,歡迎閱讀。

        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

          一.問題證券公司重整的特殊性

          改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并不是證券市場當前唯一的需要,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資本市場也是當務之急,如果僅僅依靠建立問題證券公司的體制內重整模式是不夠的,但是無可否認的是,建立這一模式是促進證券公司運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條件,同時也由于證券公司自身運作及其在國民經濟循環中的特殊性,這一模式具有顯而易見的特殊性。

          (一)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的特殊性

          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是應對金融風險的事后補救措施。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首先是一個內部淘汰機制,將不合格的、經營失敗的證券公司排斥在證券市場之外,而由符合市場條件、運作良好的證券公司對其實施接管、托管和兼并,阻止其繼續單獨參與市場活動,防止由其引發的金融風險進一步擴大。同時,讓符合條件的公司獲得更好的生存環境,實現券商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從而降低整個市場的風險。同時,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的法律設計體現了衡平價值。衡平價值指的是,該機制會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權人和債權人之間、債務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進行安置,這種安置能夠讓債權人、債務人和相關利益方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平衡。而這種平衡對于降低金融風險帶來的社會沖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另外,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具有挽救、重整失敗證券公司的功能,這對于充分利用市場資源、避免社會動蕩有積極的作用。該機制下,并不是所有失敗的證券公司都會走破產清算的道路,當挽救、重整的價值高于清算價值時,該機制可以選擇重整的法律程序來保證各方的利益。

          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同時具有對金融風險的事前防范作用,也是一種風險約束機制。這首先體現在明確的法律規則將產生明確的預期。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為證券市場的各級參與主體都提供了一種可見的、穩定的預期。在這一機制下,監管者知道應該在什么時候對怎樣的證券公司采取怎樣的重整舉措;作為債務人的證券公司為了使其具有競爭性而避免被淘汰出局,會有所為而有所不為;債權人為了資金的安全,會精心選擇和監督證券公司。這種預期所產生的效用,就是防范和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擴大。其次,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為市場提供了一種指導性的行為準則。在這個規則之下,市場參與的主體可以知道各自意思自治的空間在什么地方,也就是說,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給市場監管者、證券公司、債權人、投資人等其他市場參與人劃定了市場的邊界,明確了禁忌范圍。這同樣有利于規范證券公司的經營活動。

          問題證券公司重整的法律適用和監管機構的作用特殊。普通企業市場重整一般由《公司法》、《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加以規范。但是由于證券行業的特殊性,多數國家在以上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一般都會制定相應的專門法律,但這方面的立法實踐在我國是空白狀態。證券行業是一種特許業務,證券公司無論采取什么方式進行重整,均必須得到監管當局同意方可進行,監管當局意見在機構重整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目前世界上證券公司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即注冊制、特許制,目前我國實行審批制度。一般來說,證券公司進行重整不需要進行清算,但是如果實行的是行政接管模式,監管部門就要組織成立行政清算組,此種清算無需經過法院,是帶有行政色彩的債權債務處理方式。由此可見,監管機構在證券公司的整個重整過程中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主導作用。

          (二)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的特殊意義

          長期以來,證券業被看成一個特殊的行業。證券公司不僅進行高負債經營,而且由于其業務涉及眾多的客戶隱私和商業秘密,被認為是不宜進行信息披露和公司化運作的一個群體,更不能出現被撤銷、重整的情況,否則將引發金融動蕩、影響社會穩定,包括金融監管機構、上市公司、中介服務機構和投資者在內的證券市場各級參與主體長期以來都持有這樣的觀點。但是,考察海內外證券公司的發展歷史,就會發現:目前,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已經迫在眉睫,這對于建設可持續發展的證券市場、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加強證券公司自身實力、保護投資者利益等各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是建設可持續發展證券市場的內在要求。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目標非常清楚,就是建設一個公平、公正、透明且有效率的證券市場,全面提高證券市場的服務水平,強化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觀是實現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就是在數量擴張的同時保證質量的持續改進,提升全體市場參與者的素質,改進市場運行和監管效率,增加市場深度。這種可持續發展模式與傳統發展模式具有根本區別,前者并不是簡單地開發市場資源以滿足投資者和融資者的需求,而是在開發資源的同時構建良好的經濟環境,協調好證券市場短期與長期發展之間的平衡關系?沙掷m發展證券市場的主要標志是效率和公平。市場的效率有賴于資源的優化配置,而對資源配置的市場化手段之一就是建立良性競爭的機制、確保市場的透明度、保證市場信息能夠得到充分、公平地吸收。證券市場上關于資源優化的傳統觀念通常只強調建立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制度。其實,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同樣需要引入競爭制度。

          在證券公司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張的同時,必須建立合理的重整機制,使之與進入渠道相匹配。問題證券公司的動態調整過程就是資源的重新配置過程。只有通過這一途徑,把優質公司吸納進來,將劣質公司淘汰出局,才能盤活存量,優化增量,實現券商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通過證券市場內在運行機制的自身調節,可以優化證券公司主體結構,改善其整體素質,提高其營運質量和運作效率,為我國證券業的持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其次,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是我國金融監管能力成熟和進步的重要體現。防范和處置金融風險長期以來都是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監管當局的救助性資金使用通常建立在金融穩定的全局性高度上,主要用于維持機構運轉的資金補償上,此種調控手段長期運用的最大弊端就是導致了道德風險的出現。而制定重整機制這一危機處理制度,是確保道德風險最小化的基本制度保障。實行這一制度,體現了監管思維從維持原有機構的運轉向全面確保證券市場效率和公平兼得的積極轉變。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確定了什么機構可以生存、什么機構應該被重整、什么機構可以得到補償。把不適應當前市場發展需要的證券公司清除出局,以利于通過市場力量實施整個交易主體的重新構造,從而實現宏觀調控的更成熟、更高明、更有效率。

          當下,中國金融行業的監管制度正處于重大創新的轉變時期,包括監管方式上,從機構監管向功能性監管過渡;監管標準上,從資本監管轉向全面性的風險監管;建立和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強調監管程序的規范化和全程化等等。因此,建立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是完善整套監管流程必不可少的環節。

          最后,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是保護投資人利益的要求。投資者保護長期為我國證券立法所關注、重視。涉及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體系包含多個層面,以重整方式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實踐中,證券公司侵害投資人利益(如“老鼠倉”等)的問題普遍存在。侵害行為的本身隱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但由于市場缺乏券商退出機制,因此對于出現了問題的證券公司,一直以來的做法都是由政府花費高額的金融成本來拯救問題券商。從短期來看,這種行為似乎保護了投資者、避免了金融動蕩、確保了社會穩定。但由于單一的行政補救行為不可避免地帶來道德風險,并且由于信息不公開導致投資者不了解券商的真實運作情況,從長期而言,將會給市場和投資者發出錯誤的信號,使得問題逐步嚴重、風險不斷累積,投資者潛在的損失變得越來越大。因此,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而言,建立問題券商重整機制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問題證券公司重整的實施框架

          (一) 問題證券公司的接管實施

          接管,又稱行政接管,指的是對于出現財務危機的證券公司,監管當局或政府強制性接管其經營管理活動的一種政府行為。行政接管期間,接管組行使公司權力,接管組組長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暫停履行職責,機構債務暫緩償付。

          行政接管的適用對象一般是規模巨大、影響力強、財務危機嚴重、涉及眾多利益相關方的證券公司。這類公司直接退出市場會引發系統風險,導致嚴重的金融動蕩、危及社會安定。目前,在我國十多家面臨退出市場的問題證券公司中,僅有南方證券一家被實行了行政接管。

          行政接管證券公司,在成熟金融市場上并不是常見的做法。但是,行政接管這種方式對屬于新興證券市場階段的中國而言,仍然具有存在的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一方面,現代經濟學的理論為將行政接管納入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提供了理論基礎。其中市場失靈理論和外部效應的相關學說與行政接管具有直接的關聯。市場失靈理論是指由于市場自身所存在的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導致市場運作失衡,從而失去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造成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包括市場壟斷、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和收入分配不公。這一理論被認為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介入市場行為、實施管制的最主要的理論依據,而具體分析對問題證券公司實行行政接管這一政府行為時可以發現,證券市場的外部效應是行政接管存在的最主要的理論基礎。

          外部效應是指,經濟主體在其生產、消費過程中不以市場為媒介而對其它經濟主體產生的附加效應,最重要的后果是資源配置缺乏效率。證券行業的外部效應則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的破產倒閉將可能影響整個交易環節的正常運行,其連鎖反應是可能引起整個證券市場及金融市場的危機,并將通過貨幣信用緊縮破壞經濟增長的基礎。”根據陳岱孫的觀點,這種外部性無法通過市場自身的運作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種市場以外的力量介入,而行政接管這種政府行為恰好就是可以限制證券市場外部效應的力量。

          另一方面,本文認為,行政接管是一種典型的政府行為可以把它理解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其屬于比較低級的一種監管手段。市場監管是對市場運行機制的校正,是對某種偏離既定規則的行為實施的干預,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市場參與個體進行的強制性限制,其實質是以政府命令為基本手段來代替市場的競爭機制,以確保獲得更好的經濟結果。

          行政接管雖然被普遍視為是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的一種模式,但其本質和托管一樣,都是一種暫時性的化解風險的解決方案,仍然屬于清查問題、尋求出路的階段,被行政接管的證券公司并沒有立刻退出證券市場。行政接管結束后,將確定被接管證券公司的最終結局:沒有存在和挽救價值的證券公司將被撒銷,風險較大的證券公也可能會被托管,而具有重生潛力的證券公司將被實施真正意義上的重整。

          (二)問題證券公司的托管實施

          對證券公司的托管,指的是以證券公司產權及其經營權為對象的托管,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發生產權關系重大變動的證券公司委托專門的托管機構經營管理,以有效實現資產的增值保值。我國對問題券商的托管不同于國外破產法中的托管。國外破產法中的托管是指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而代表債權人收集、整理、變賣和分配財產的行為。托管人只是破產過程中的中介,托管是為了順利實施企業的破產。托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而且這種關系是一種短期的行為,一旦債務清算完畢,這種委托代理關系就宣告完畢。從破產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來看,國外破產法中的托管人只相當于我國破產法中的清算組或接管人。而我國對證券公司的托管是一種時間較長的委托經營管理行為。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使證券公司獲得可持續存在的可能,降低破產的社會風險,實現債務人資產的增值與優化,具有保障債權人利益和降低破產風險的雙重作用。

          事實上,托管是信托范疇的延伸和發展。盡管托管的前提是信托,但托管與信托兩者的內涵有明顯的不同。信托的內涵是資產的委托管理,也就是說僅僅對企業的一部分進行委托管理。而托管通常是指對整個企業或企業中相對獨立的一部分進行委托經營。根據委托人的不同,將托管分為行政托管和委托托管。行政托管的委托人是監管部門或政府,而委托托管的委托人是被托管企業的債權人組織或清算組織。目前,我國對證券公司的托管主要采用行政托管的形式。

          在我國,表面上看對證券公司托管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實現被處置公司業務的持續運營,以穩定投資者的信心,保障地方乃至全國的金融秩序穩定,避免風險擴散。因此,受托人的`職能定位比較復雜,包括繼續維持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證券業務,調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等等,完全不同于國外破產法中僅僅充當清算中介的角色。實踐證明,托管模式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和國有資產利益、穩定投資者的信心和金融秩序、避免金融風險擴散。

          但是,托管這一準行政處罰方式并無法律依據,在實際效果上相當于限制證券經營業務與清理整頓相結合。從某種意義上說,托管經營是監管部門臨時出臺的一種監管政策。新《證券法》雖規定了托管是一種退出方式,但對其法律性質、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有待完善。

          (三) 問題證券公司的兼并實施

          公司控制市場理論認為,“公司收購實際上是一個公司控制市場,在這個市場中,交易的商品就是公司的控制權,公司的收購者通過要約向目標公司提出收購公司的控制權”,而“并購,尤其是越過目標管理層直接對目標公司鼓動的收購使資本市場更富有競爭性,并能迫使管理層為股東的利益盡心工作”。“如果公司缺乏內部監控,或者即使有內部監控但是沒有成功推行的動力,那么客觀上作為一種外部監督機制的公司控制權市場就為更換不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行為目標的管理人員提供了有效的機制”。

          從國外證券公司兼并收購的方式和結果看,許多證券公司都是采取兼并收購其他公司的形式得以不斷發展壯大,特別是在跨國經營或投資中尤其如此。有實力的機構對瀕于破產的證券公司實施收購或兼并,承接問題證券公司的債權和債務,保證問題證券公司的持續經營和金融穩定;兼并也是有效企業借以成長的一部分過程,就某一方面而言,這種方式補充了內部的增長,可以說是一種改變失敗企業倒閉命運的方式。

          兼并是資本市場吐故納新的過程,是資本市場效率的集中體現。當企業遭遇發展瓶頸時,往往需要通過并購來尋求進一步的成長。兼并作為資本市場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的選擇機制,促使資本流向有增長潛力的好公司,并逐漸淘汰差的公司,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一個國家資本市場成熟與否,效率高低,很大程度上不在于融資額的多少,而在于這個市場的收購兼并活動是否活躍、有效,可以說,兼并的效率直接影響著資本市場的效率,也是資本市場效率的集中體現。

          兼并是提升證券公司競爭力的途徑之一。面對證券公司數量較多,市場集中程度較低,競爭日益激烈和市場環境日趨低迷的情況下,每家證券公司都會本能地擴張,其目的通常是為了擴展自身業務,擴大市場份額。隨著國際證券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速,政策性壁壘將逐漸松動甚至消除,本國的證券公司將面對資本實力強大的國際大投行的競爭。目前越來越多的證券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壯大其資本規模,但這是一種典型的外延式擴張,即只能使市場的競爭在更大范圍內更加激烈,并不能解決證券公司綜合實力提升的問題。而證券公司間的聯盟、兼并重組以及證券業資本與產業資本間的融合發展將會在整體上改變一國證券業的競爭局面。此外,活躍的公司收購活動,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約束,促進公司提高自身質量。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從外部對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產生巨大壓力,使經營不善的管理層隨時面臨被撤換的風險,迫使其努力改善公司質量,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質量,避免成為被收購的目標。因此,應該通過兼并方式對證券公司進行強有力的行業整合,提高其整體競爭能力。

          但是,兼并作為證券公司的重整模式也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破壞監管政策的連續性、權威性。因為如若兼并最終失敗,往往會造成更大的風險,加大監管的難度。實踐中,兼并方式往往是監管部門為了維護金融穩定或甩包袱從中撮合的結果,非自愿的性質容易遭到并購方的反感和抵制。此外,兼并的成本也是較高的。兼并與前兩種重整模式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市場對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主要是自發的兼并行為。一般而言,完成兼并的交易成本包括:尋找和發生交易對象的成本、了解交易價格的成本、討價還價的成本、訂立交易合約的成本、監督合約履行的成本和制裁違約行為的成本等;而更為重要的成本是證券公司陷入危機造成的不良社會效應而導致的社會成本。顯而易見,兼并成本在兼并重整過程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鑒此,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陷入危機和1998年9月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陷入危機后,由于交易成本的高昂,即使在監管部門英格蘭銀行和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積極干預下,市場上也沒有出現并購者來主動承擔損失,化解風險。

          三.案例研究

          (一)UBS與北京證券案

          2005年,由北京市國資委、瑞銀集團(UBS)及中國國際金融公司(IFC)共同發起的重組北京證券的方案獲中國國務院審批通過,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協調下,順利進入重組公司董事會的程序。在此次并購中,瑞銀集團斥資17億元人民幣(時合2.12美元),收購北京證券3億股份,在重組后的新公司中,瑞銀集團持股比例達到20%,這使得瑞銀集團成為北京證券的第一大但卻是相對控股的股東,同時,通過和其他股東的回購協議(并向其他股東承諾年回報率),瑞銀集團獲得了新公司的實際管理權。根據雙方公告的披露,瑞銀集團此次收購價格折算為每股5.7元,原始股每股定價為1元,瑞銀集團每股付出4.7元、總計14億元溢價,將用于填補北京證券所欠下的個人債務窟窿,包括被挪用的客戶保證金等。北京證券是中國的中型綜合類券商,擁有 600 名員工和 27 家營業部。北京證券2004年的年報顯示,其凈資產為4.77億元,虧損1.6億元。北京證券虧欠的機構債務,將由清算后的北京證券資產來清償,而機構債務的清償率也不低。

          事實上,北京證券重組異常復雜,簡單地說,瑞銀集團通過資產注入的重組方式,先將不良資產剝離,再將優質資產組建為新的公司,瑞銀集團獲得的是一家無需承擔歷史遺留問題的新公司。不過,與瑞銀集團同時進入北京證券的機構,還包括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國際金融公司以及瑞銀集團熟悉的合作伙伴——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此外,瑞銀集團在重組過程中,還引入了招商證券。瑞銀集團已將北京證券現有27家營業部中的21家轉讓給了招商證券。目前,瑞銀只保留了位于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6家營業部。北京證券的.經紀業務部分也由招商證券接收。由于原先北京證券所擁有牌照許可的經營范圍都被延續,包括投資銀行(包括買賣及分銷國內二級市場的債券及股票等)、股票投資和財富管理業務等,因此,本文認為,瑞銀入主北京證券主要是為了獲得證券業務牌照;瑞銀在中國的業務將主要針對機構客戶,同時也包括高端個人客戶,財富管理業務是瑞銀在中國的主攻方向。

          一般認為,當時中國股票市場連續五年的熊市,使得大量中國本土券商問題疊出,其經營狀況更每況愈下,以2005年為例,全行業虧損達到 18 億美元,新股的發行也基本暫停,這為外資券商進入中國提供了良機。

          該次并購案對于建構中國證券業的發展機制尤其是問題券商的重整機制意義非凡。

          一方面,瑞銀集團是中國首個通過直接“收購”而獲得國內證券綜合業務牌照的外資公司,標志著外資入主中國證券公司的限制被打破。在此之前,高華證券也獲得綜合證券業務,但高盛實際上是通過間接的方式控制該公司的。而至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旗下的兩家證券公司——華夏證券和北京證券的重組都交給了市場化主體,前者由本土券商中信證券主導,后者則由外資投行操刀。這表明,外資對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業的發展非常樂觀;而相比之下,本土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對券商重組的態度更為消極和被動。在這里不得不指出,如果引入太多外資,本土資本將在中國證券行業的未來發展中喪失主動性。國際知名券商進入韓國、日本和臺灣后,實力較強的本土券商所剩無幾就是佐證。

          另一方面,2003年,瑞銀集團在中國首家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并在中國資本市場投下QFII。2005年4月,瑞銀集團聯手中國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借殼中融基金,成立名為“國投瑞銀”的合資基金公司,瑞銀集團憑借此役,成為第一家持股比例上摸49%——合資基金公司外資股權政策上限的外資金融機構,同時也突破了合資券商不能從事國內A股證券業務和衍生品的政策限制。可以認為,瑞銀集團如此高價介入北京證券,意在通過“買門票”的方式進入逐步開放的中國證券市場;而中國政府也希望監控資金市場上的第一家外國金融機構的發展狀況,而瑞銀集團則樂于成為這一試驗品。為了避免風險,瑞銀集團把在中國的業務分散,以免其中一個部門遭受打擊,殃及其它部門。

          重組完成以后,北京證券更名為“瑞銀證券”,瑞銀集團以實際管理者的身份介入北京證券,透過人員培訓積極拓展在中國的業務,由于其與國內多家金融機構的良好合作關系,成績斐然,甚至使得中國的民營企業在國內上市也能享受國際化的融資服務;同時也為中國境況欠佳的證券公司的重整實踐寫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筆。

          (二)大通證券的破產重整案

          依照新《破產法》的規定,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前,可以進行重整。證券公司破產重整模式是指證券公司面臨破產威脅時,在法院主持下,由證券公司制訂重整計劃,并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公司得以繼續經營的模式。但若重整不成功,證券公司最終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本例中大通證券通過采用破產重整模式化解了危機。

          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是在大連市財政證券公司的基礎上,合并重組大連信托投資公司、大連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大連開發區信托投資公司所屬證券營業部,并吸收新股東增資擴股設立,注冊資本11.18億元。

          根據中國貨幣網上披露的審計報表,2002年大通證券虧損8996萬元,其中自營業務占了1493萬元;2003年虧損1.32億元,虧損加大的原因主要在自營業務上,虧損6594萬元;2004年自營業務虧損2339萬元。

          大通證券從2002年起,加大了在二級市場的投資力度,進入眾多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東之列,自營業務規模迅速擴張。2001年11月左右,大通證券以18元左右的高位進入徐工科技,截至2001年末,大通證券持有徐工科技流通股868.5856萬股,位列第一大流通股東,總成本高達1.56億元。2003年6月周正毅案發后,徐工科技股價從18元直接跌到6元附近,最低跌至5.28元,而且從18元跌到9元期間幾乎是無量跌停,大通證券根本沒有賣出的機會。到2003年6月30日,徐工科技的十大股東中沒有大通證券,股價已跌至7元以下,當時的第十大股東持股為218.9萬股,也就是說大通證券在這個期間至少賣出徐工科技600萬股,即使大通證券是在打開跌停并放出巨額成交量那天的收盤價9元全部賣出,虧損也至少為7500萬元。除了徐工科技外,大通證券還大量持有多只股票。截止到2002年底,持有:延邊公路322.7萬股;華天酒店318萬股;五糧液237.8萬股;復星實業111萬股;寶商集團106萬股。投入資金量分別為6538.74萬元、6993.7萬元、627萬元、2379萬元、1573.2萬元。2003年開始,上述股票價格下跌,大通證券虧損加劇。此外大通證券的委托理財規模也很大,2003年最高超過17億元。大通證券的自營業務和委托理財的巨額虧損使其陷入困境,2005年大通證券為了還錢曾大量變現資產。2004年年底自營證券中約4.2億元國債,至2005年年底被全部清倉,4792萬元股票被拋售;長期投資由2005年初的5.8億元,下降到年底的5500萬元,其中2004年承銷的中國通用技術控股公司企業債券全部被售出。余下的5500萬元是籌建匯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開銷,基金公司籌建牌照也被迫遭拋售。

          根據中國貨幣網披露的2005年未經審計財務報表,至2005年年末,大通證券擁有現金3.8萬元,自有銀行存款1093萬元,流動資產12億元,流動負債達13億元。2005年營業利潤為-1.33億元,累計未分配利潤高達-11.11億元。

          2006年1月大通證券被大連市政府接管。5月,大連市中院受理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和大連銀華機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產申請,由大連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大通證券工作組,負責破產重整及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破產重整期間,經紀業務正常進行,客戶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10月底,大通證券完成重組,注冊資本變為5個億,股東主要是大連本地企業,包括大連華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連華信信托”)、大連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小股東,其中大連華信信托為第一大股東。

          四.我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建設

          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企業重整是指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企業運用兼并、收購等手段(就我國的問題券商處理而言,如上所述,行政接管和托管也是重整的重要模式),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結合在一起,從而使得企業的經營資源的支配權或產權隨之發生轉移的一種經濟行為。重整方獲得被重整方企業的一部份或全部的支配,便發生了企業的結合,從本質上來說,這種結合是資源的一種重新配置。根據我國的《新證券法》的規定,問題券商的重整機制一般經歷申報批準、清算、注銷登記三個階段,其中清算視情況而言為非必經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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