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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有哪些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為一體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
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哪些?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組成。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可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依法對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中國證監會有權采取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在發行以上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行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能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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