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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考點
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建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實《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下面是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考點,歡迎大家閱讀!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2005年6月30日設立。保護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1.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2.保護基金的使用。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保護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冊成立。保護基金公司是負責保護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公司。
1.設立的意義
2.職責
(1)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2)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3)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4)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6)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7)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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