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本知識要點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公司法基本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公司的種類
1. 有限責任公司 50人以下出資成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兩者都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 母公司與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據協議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都有法人資格
3. 總公司與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4. 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 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登記與批準設立的公司均為中國公司,反之為外國公司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概念
公司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公司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貨幣組成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公司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重要標志
三、公司經營原則
1. 合法經營 2. 自主經營 3. 自負盈虧 4. 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 5. 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四、公司的設立與登記要求
(一) 設立方式
公司設立方式基本有兩種,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又叫同時設立、單純設立;募集設立又叫漸次設立、復雜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起設立,業可以采取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既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也可以不發行股票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
(二) 設立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五、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
六、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不得成為對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傤~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七、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力的規定
濫用的方式 包括股東權力、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濫用股東有限責任
濫用損害對象 包括其他股東、公司和債權人
濫用的后果 包括給公司造成損失、給股東造成損失、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濫用的責任
八、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1---50人
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人數少或規模較小的為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
1. 股東會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依照公司章程召開,代辦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應當召開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表決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辦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董事會
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決策權;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可以有職工代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選舉可以連任
3. 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少或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選舉可以連任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十、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1. 公司內部轉讓 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公司外部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書面征求意見,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
2.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轉讓,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權購買股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a. 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b.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c.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程序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居住
募集設立程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主要包括訂立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募股程序、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登記
(一) 以募集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二) 發行股票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公司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召開公司創立大會,30日未召開,返還認股人股款并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會報送相關文件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主要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1. 股東大會
(一) 股東大會應該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二) 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主持—》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主持—》監事會主持—》連續90日以上單獨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15日前通知各股東
(四)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需半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決議,需2/3以上通過
2. 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業務執行機構和經營決定機構,董事會成員由5人至19人,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10日前通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 監事會
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監察機構,其成員不少于3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原則
1. 公平、公正的原則
2. 同股同價原則
十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
1 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 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司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五、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1. 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報告應當在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于本公司
2.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十六、公司合并、分立的種類及程序
公司應該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公告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其中新設合并又稱為創設合并
公司的分立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設分立是指將一個公司分割設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原公司喪失法人資格;派生分立是指將原公司的一部分財產或營業分出去成立一個或幾個新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
十七、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關聯關系的概念
1. 高級管理人員 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 控股股東 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 實際控制人 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有限公司,但通過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4. 關聯關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十八、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1. 責令改正
2. 罰款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由公司登記機關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撤銷公司登記 采取欺詐手段,違法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登記
4. 吊銷營業執照 因此只能適用于違法行為特別嚴重、已不能行使營業執照所賦予權利的違法者
另外另立帳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錄,對直接負責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內容】
公司法中的重點法條
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講解】本條講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嚴格來講我們在復習司考的時候對概念的掌握一定要以法律條文為準。
1.注意公司的有限責任,是針對公司的股東而言,公司本身作為法人實體,有獨立的人格和獨立的法人財產,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2.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區別在于股份公司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而有限公司并不作此劃分。
第四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
【講解】
1.股東一旦履行出資義務,其出資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公司,構成公司的財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相分離。
2.請注意股東喪失其對投入資產的所有權的對價是獲得了股東權,股東權主要有三項內容:
(1)資產受益;(2)重大決策;(3)選擇管理者。
3.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內容是指公司對其全部財產的獨立支配權。它是公司具備法人資格的集中體現。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講解】公司住所原則上是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的住所由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確定,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的機構中,往往以董事會所在地為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主要辦事機構無法確定,則以登記地為公司的住所地。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可以變更其經營范圍。
【講解】本條主要是對公司經營范圍的規定。公司超出經營范圍的民事活動的效力是否絕對無效?這要參考《〈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特別提示】1.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公司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活動并不因越權而絕對無效,但違反了以下經營范圍而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1)限制經營的;(2)特許經營的;(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
【公司法基本知識要點】相關文章:
08-19
08-08
08-19
08-12
08-19
08-13
03-03
11-11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