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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與投資人稅收處理方法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公開(或者非公開-私募)募集資金設立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與投資人稅收處理方法,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法律定義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公開(或者非公開-私募)募集資金設立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
投資范圍主要包括股票、股權、期貨、期權、基金份額等投資合同約定的其它投資標的。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是否公開募集,可分為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相關術語
1、基金收益
指基金運營中產生的收益,主要分利息收入(基金投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買賣股票、債券、基金、資產支持證券等取得的差價收入、投資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等)、其他收入(手續費返還、基金管理人等機構為彌補基金財產損失而付給基金的賠償款項等)。
2、合格投資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的稅務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涉及管理人和投資人的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問題
(一)增值稅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因管理投資基金而取得的管理費,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稅法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公司型或合伙型)為增值稅納稅人。即,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用投資基金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由管理人繳納增值稅,并區分持有收益與轉讓收益分別確定納稅義務:
(1)對于持有期間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動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反之,投資于非保本產品,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稅。
(2)對于轉讓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其中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2、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
(1)投資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持有收益(含持有至到期)若屬于保本型基金,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小規模納稅人(含自然人)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不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非保本型基金,不征增值稅。
(2)個人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含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以及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免征增值稅 。境內單位投資者買賣基金(含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取得的價差收入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基金管理人有公司型和合伙型兩類,公司型管理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管理人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后稅”原則,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如下 :
1、分配環節
(1)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預提所得稅。
2、買賣環節
(1)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含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價差所得應并入所得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2)香港市場的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合伙型管理人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為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如下:
1、分配環節
(1)對基金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新三板企業、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中股息紅利所得可適用股息紅利差別化待遇。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3)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對香港市場的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所得稅。
2、買賣環節
(1)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的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印花稅
1、基金運營過程中,管理人買賣股票(含新三板股票)在賣出環節按照1‰的稅率征收印花稅,買入時不征印花稅。
2、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者買賣(申購與贖回、交易)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暫不征收印花稅。
4、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稅稅法規定執行。
關于申購贖回和清算收益的定性問題
由于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收益與轉讓收益的稅收政策不同,因而厘清申購贖回和清算分配收益的性質是確認納稅義務的前提。所得稅處理時將申購與贖回視為買賣交易,而增值稅政策中對贖回取得的收益是作為持有收益還是轉讓收益并無明確的規定。此外,增值稅將持有至到期的清算分配按持有收益處理,但所得稅處理是作為交易價差還是視為從基金取得分配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對此,分析如下:
投資人申購和贖回的價格以基金單位凈值為基礎,每份基金單位的凈資產價值等于基金的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后的余額再除以基金全部發行的單位份額總數。在計算基金總資產時,基金擁有的上市股票、認股權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的收盤價格為準。由此可見,基金持有上市股票等金融商品在未實際轉讓之前,投資人贖回收益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持有收益,而是按市場估值確定的交易價格,故應按轉讓收益對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上市公司贖回股票在賬面上體現的是留存收益、資本公積、股本的減少,但契約型基金本身不納稅,應考慮穿透原則,相當于投資人直接轉讓了基金對外投資的股票、債權等金融產品。由此對贖回價差應按轉讓收益處理。
投資人從基金清算中取得的收益應理解為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收益,因為此時基金的投資收益已全部實現,對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來說,其取得的收益并非市場估值,而是持有至到期的終極價格,因此應作為基金的最后一筆分配對待。
基于上述分析,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價差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投資人持有基金期間取得的分配以及從基金清算中取得的收益按持有收益處理,其中保本型基金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非保本型基金收益不征增值稅。
所得稅方面,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價差按照資產轉讓所得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所得稅。投資人從基金清算中取得的收益與基金持有期間取得的分配適用相同的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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