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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標師《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精編考點3
招標文件的編制
(1)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滿足招標人使用要求
招標文件編制應當依照和遵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滿足招標人要求。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商務部的《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對“招標文件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認證標準、國家關于安全、衛生、環保、質量、能耗、社會責任等有關規定以及公認的科學理論。違反上述規定的,招標文件相應部分無效。”
(2)合理劃分標段或標包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按照《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3)明確規定具體而詳細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對確屬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標項目,可按《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投標辦法》第31條規定,商請招標人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的方法解決,而且應當按照規定只有在先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后再編制招標文件。
(4)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用醒目方式標明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定,“對招標文件中的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要加注星號(*),并注明若不滿足任何一條星號(*)的條款(參數)將導致廢標”。
(5)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不得改變,并且應當公開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不僅要作為實質性條款列人招標文件,而且還要強調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
(6)明確投標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標備選方案以及對備選投標方案的處理辦法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不予考慮。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定,招標文件如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方案,應當明確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只能提供一個備選方案并注明主選方案,且備選方案的投標價格不得高于主選方案。凡提供兩個以上備選方案或未注明主選方案的,該投標將被視為實質性偏離而被拒絕。
(7)規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載明招標文件最短發售期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4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對大型設備或成套設備不得少于50日。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4條規定,招標文件應明確“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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