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招標方式的區別
《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同招標方式之間存在哪些區別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招標主要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是招標人在指定的報刊、電子網絡或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吸引眾多的企業單位參加投標競爭,招標人從中擇優選擇中標單位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由招標人根據供應商、承包資信和業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少于3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這方式的`區別主要在于:
(1)發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公開招標采用公告的形式發布,邀請招標采用投標邀請書的形式發布。
(2)選擇的范圍不同。
公開招標因使用招標公告的形式,針對的是一切潛在的對招標項目感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招標人事先不知道投標人的數量;邀請招標針對已經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且事先已經知道投標人的數量。
(3)競爭的范圍不同。
由于公開招標使所有符合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有機會參加投標,競爭的范圍較廣,競爭性體現得也比較充分,招標人擁有絕對的選擇余地,容易獲得最佳招標效果;邀請招標中投標人的數目有限,競爭的范圍有限,招標人擁有的選擇余地相對較小,有可能提高中標的合同價,也有可能將較小,有可能提高中標的合同價,也有可能將某些在技術上或報價上更有競爭力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遺漏。
(4)公開的程度不同。
公開招標中,所有的活動都必須嚴格按照預先指定并為大家所的民程序標準公開進行,大大減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請招標的公開程度遜色一些,產生不法行為的機會也就多一些。
(5)時間和費用不同。
由于邀請招標不發公告,招標文件只送幾家,使整個招投標的時間大大縮短,招標費用也相應減少。公開招標的程序比較,從發布公告,投標人作出反應,評標,到簽訂合同,有許多時間上的要求,要準備許多文件,因而耗時較長,費用也比較高。
由此可見,兩種招標方式各有千秋,從不同的角度比較,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在實際中,各國或國際組織的做法也不盡一致。有的未給出傾向性的意見,而是把自由裁量權交給了招標人,由招標人根據項目的特點,自主采用公開或邀請方式,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即可。例如,“歐盟采購指令”規定,如果采購金額達到法定招標限額,采購單位有權在公開和邀請招標中自由選擇。
實際上,邀請招標在歐盟各國運用得非常廣。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也對這兩種方式孰優孰劣取了未置可否的態度。但是,“世行采購指南”卻把國際競爭性招標(公開招標)作為最能充分實現資金的經濟和效率要求的方式,要求借款以此作為最基本的采購方式。只有在國際競爭性招標不是最經濟和有效的情況下,才可采用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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