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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知識點:質量保證金預留及管理
【問題】
質量保證金預留及管理有哪些?
【解答】
(1)質量保證金的預留。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比例從結算款中扣留質量保證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2)質量保證金的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屬于自身責任的工程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復的各項支出。若經查驗,工程缺陷屬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查驗和缺陷修復的費用。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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