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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非法人組織

        時間:2024-08-25 19:42:24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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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指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體。根據傳統民法,民事主體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也積極的參加民事活動,法律也對其給予了一定的權利。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非法人組織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非法人組織

          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

          1.合伙組織 合伙組織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以字號為當事人,合伙負責人為代表人。

          2.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被關閉、撤銷企業的清算組織

          3.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如某些學術團體、專業人員組成的協會

          4.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行、各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公司等 5.經一定主管機關批準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處于籌備階段的企業、單位

          6.外資企業中除具備我國法人資格的其他企業這六種組織并不能完全包括我國現階段存在的非法人組織,并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非法人組織的隊伍也會逐漸壯大,會產生一些新的非法人組織。

          二、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合伙法》的規定來看,我國的合伙企業有兩種基本的組織形式,無論是有限合伙還是普通合伙,都不具備法人資格。

          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

          1.合伙是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聯合 我國的《合伙企業法》頒布于1997年,于2006年進行了修訂,新的《合伙法》于2007年6月1日生效。修訂后的合伙法,刪除了原法對合伙人范圍的限制,允許所有的市場主體參與設立合伙企業。雖然所有的市場主體都可以參與設立合伙企業,成為合伙人,但對于一些特殊的市場主體來說,如果讓其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因此,新合伙法對一些特定市場主體成為普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在第三條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按照這一規定,上述組織只能參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成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 合伙從本質上是一種人的結合,而不是資本的結合,合伙的信用基礎是全體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財產。因此,合伙人之間須就合伙事項達成協議,通過合同的形式組成合伙關系。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礎。因此,合伙協議是合伙存在的基礎。

          3.合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 出資是合伙成立的物質前提和合伙財產形成的途徑。至于出資的種類、數量,合伙人可以協商確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能用勞務出資。各個合伙人投資額的數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合伙的日常事務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但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合伙人之間具有的共同經濟目的和經濟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則上既要共同出資,又要共同進行決策和經營。但是有限合伙人由于對合伙債務不承擔無限責任,為了保護其他普通合伙人的權益,合伙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的盈余分配方式根據合伙協議來確定,有限合伙人則按其出資比例享受盈余份額。

          5.合伙當中必須有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合伙組織的團體人格是與合伙人的個人人格密切聯系的,合伙的債務歸根結底是合伙人個人的債務。

          (二)合伙的成立

          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4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三)合伙協議

          成立合伙必須有合伙協議。所謂合伙協議,是指合伙人就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以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的協議。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的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⑥合伙事務的執行;⑦入伙與退伙;⑧爭議解決辦法;⑨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⑩違約責任。”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除了上述內容之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②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③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④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合伙的經營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六)合伙的債務

          合伙的債務,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合伙債務產生的原因是合伙行為;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伙組織;履行債務的擔;蛘哒f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是合伙的共有財產以及每個普通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對合伙的債務,合伙人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里的清償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的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的則是無限責任,也即普通合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包括其全部個人財產。

          在對外關系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全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每個普通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合伙的全部債務,不受合伙人對合伙的出資比例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債權人可以對全體普通合伙人當中的任一個、任幾個同時或者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者一部債務的請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人的這一項代位求償權,使合伙人之間發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外部的連帶之債轉化成為內部的按份之債。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入伙與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2退伙 所謂退伙,指合伙人脫離合伙,喪失合伙人的身份。退伙分為自愿退伙與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又稱聲明退伙,是指出于自愿的退伙,原則上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自愿退伙又可以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就協議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就通知退伙,《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在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直接產生退伙的效力,如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除名等。《合伙企業法》第48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資義務;(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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