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人必備法律原則「精選」
土地登記代理人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是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發起設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必備條件,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律原則,一起來看看吧: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同時,也是衡量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判斷標準。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即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公平要求主要體現在民事活動的動機、民事活動的結果和民事審判的結果上。
具體內容:
1、 民事主體在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上要公平合理,不能顯示公平。
2、 民事主體合理承擔民事責任,在通常狀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雙方對造成損失都沒有過錯
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擔損失。
3、 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該考慮公平原則,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公平合理;特別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裁判者更應當本著公平和正義的觀念進行妥當的自由裁量。
等價有償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所謂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當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勞務,均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這一原則是平等原則在經濟利益上的反映,是價值規律在民法上的集中體現,主要適用于財產關系。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取得利益,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外,均應當支付一定的代價。
2、雙方的利益和負擔應當大體相當,即等價。當然,等價不是絕對的相等,而只是說,不應當顯失公平。
3、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損害,致害方應當給予相當的補償。
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去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信原則還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大陸法系各國,它幾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則,號稱“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容有:
(1)任何民事主體要對他人講究信譽,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任何人應當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說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
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者,國家社會之一般的利益也;善良風俗者,國民之一般的道德觀念也。有此可見,公序良俗就等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與社會或社會成員共同有關的利益。所謂社會公德,是指在一定社會中占有統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會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等方法來維持。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所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當承擔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度和范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
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實現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進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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