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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比賽違規行為有哪些
跆拳道于1988年奧運會時為示范項目;于1992年的巴塞羅那奧運會開始為試驗比賽項目;到2000年的悉尼奧運會成為正式比賽項目。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于跆拳道比賽違規行為,以方便大家參考。
一、比賽過程中所出現的犯規行為,由場上的主裁判員執行判罰。
二、判罰分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次“警告”應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最后1次奇數警告不計入總分。
四、1次“扣分”應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
五、犯規行為的判罰
(一)以下行為將被判罰“警告”
1、雙腳越出邊界線;
2、轉身背向對方運動員逃避進攻;
3、倒地;
4、故意回避比賽,或處于消極狀態;
5、抓、摟抱或推對方運動員;
6、攻擊對方運動員腰以下部位;
7、偽裝受傷;
8、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
9、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10、教練員或運動員有任何不良言行;
11、提膝阻礙或逃避對方運動員的攻擊。
(二)以下行為將被判罰“扣分”
1、主裁判員發出“分開”(Kal-yeo)口令后攻擊對方運動員;
2、攻擊已倒地的對方運動員;
3、抓住對方運動員進攻的腳將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對方運動員;
4、故意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5、教練員或運動員打斷比賽進程;
6、教練員或運動員使用過激言語、出現嚴重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六、運動員違背競賽規則或故意不服從主裁判員時,主裁判員可計時1分鐘后直接判其“失格敗”。
七、運動員被判罰“警告”和“扣分”累計達4分時,主裁判員判其“犯規敗”。
八、“警告”和“扣分”次數按3局比賽累計。
九、主裁判員中斷比賽,下達“警告”或“扣分”口令時,比賽時間在主裁判員發出“暫!(Shi-gan)口令的同時暫停,直到主裁判員發出“繼續”(Kye-sok)口令,比賽繼續進行。
制訂犯規條款,禁止犯規行為的目的和意義:
1、保護運動員的安全;
2、確保公平競賽;
3、鼓勵運動員使用恰當的或完美的技術。
2個“警告”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但是,最后奇數次“警告”不被計入最后得分。
無論犯規行為是否相同,也無論犯規行為出現在哪一局,被判罰2個“警告”均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
運動員被判罰1次“警告”的犯規行為的種類及其在比賽中的表現是:
(1)雙腳越出邊界線
雙腳越出邊界線的垂直平面即被視為“出界”。此時,主裁判員將判給犯規運動員1次“警告”。當“出界”是因為對方運動員使用犯規行為造成時,不屬于“出界”,主裁判員有權對犯規運動員進行判罰。
如果“出界”行為在時間上有先后之分,則先“出界”的運動員屬于犯規,應被判罰1次“警告”。
(2)轉身背向對方運動員逃避進攻
轉身逃避對方運動員的進攻違背了公平競賽精神,并容易導致嚴重的傷害事故。同樣,因逃避對方運動員的進攻而蜷伏或彎腰至腰部水平線以下,也屬于“背逃”,將被給與“警告”判罰。
(3)倒地
運動員倒地應立即予以“警告”判罰。如果一方運動員因對方運動員的犯規行為而倒地,不應予以判罰,而應判罰對方運動員;因對方運動員使用技術動作導致一方運動員意外倒地,主裁判員提示倒地的運動員“注意”(Joo-eui)(口頭警告),如果此行為重復出現應予以判罰;因技術動作的連續變換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運動員,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運動員可不予以“警告”判罰。
(4)故意回避比賽或使比賽處于消極狀態
運動員無意進攻而回避比賽,判罰將給與更加消極或持續后退的一方。若雙方運動員均回避比賽,則同時給與雙方運動員“警告”判罰。但主裁判員應區分故意回避和戰略防守,以戰略防守為目的的技術動作將不給與判罰。
主裁判員避免比賽處于消極狀態的具體做法是:如果雙方運動員在5秒鐘后仍對峙不攻,處于消極狀態,主裁判員可給出“進攻”的口令,出現下列情況時主裁判員將給與“警告”判罰:
1、主裁判員發出“進攻”口令后,雙方運動員仍然消極對峙,沒有進攻動作的情況持續10秒;
2、主裁判員發出“進攻”口令后,一方運動員從原來的位置向后退或者明顯處于被動狀態的情況持續10秒。
(5)抓、摟抱或推對方運動員
“抓”,包括用手抓住對方運動員的道服、護具或身體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對方運動員的腳或腿;“摟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壓住對方運動員的肩膀或夾住其腋窩,或用手臂摟抱對方運動員的軀干;“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軀干或頭等部位推開對方運動員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于自己攻擊,或推開對方運動員以阻礙其正常使用技術動作。當上述情況出現時,主裁判員將給與“警告”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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