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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社會工作基本概述知識
兒童社會工作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依據,以年齡界定為標準,將兒童界定為所有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兒童社會工作基本概述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 兒童的含義[了解]:
(一)兒童的定義
兒童社會工作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依據,以年齡界定為標準,將兒童界定為所有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
兒童是一個人生命的起始階段,是與成人相對應的群體,是具有獨特文化內涵的載體。
(二)兒童概念的形成
群體的角度:法國的社會史學家菲利普.阿里耶斯(繪畫作品,私人日記)。
圣嬰基督(縮小版的成人)
18世紀以前,不關注兒童與成人的區別,普通采用成人標準看待兒童
盧梭的批判
兒童概念是在20世紀20年代,隨著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發展而受到關注的。
阿里耶斯(1960年)
二、兒童的特點[了解]:
(一)社會屬性的特點
兒童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個體,具有社會屬性特點,即基礎性。
具體體現在:童年是每一個人人生的基礎;兒童是每一個家庭的基礎(家庭概念中的基本要素);是一個社會進步發展的基礎。(少年強則國強)
(二)成長發展的特點
1.快速性(成長速度快)
2.階段性(不能搞一刀切,平均主義)
3.順序性(遵循上到下、近到遠、大到小、低級向高級的順序性)信任人格-自主人格-勤奮人格。
4.不均衡性(不同階段發育的表現不一樣,關鍵期理論)
5.個體差異性(受到遺傳和環境因素的影響)
6.分化與互補性(機能分化;機能互補)
三、兒童的需要[了解]:
(一)生存的需要
生命存在的需要;社會存在的需要
(二)發展的需要
獲得良好的家庭生活;擁有受教育的機會;獲得足夠的休閑和娛樂,有適合兒童且安全的娛樂場所
(三)受保護需要
身體虐待;情感虐待;兒童忽視包括對兒童身體健康需要的日常生活照料和醫療照顧的忽視,對兒童發展需要和教育需要的忽視;兒童剝削,如:童工形式的勞動剝削和讓兒童從事商業性活動的性剝削
(四)社會化需要
培養兒童的基本生活技能;促使自我觀念發展;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質。
四、兒童面臨的問題[了解]:
(一)兒童生存的問題
1.新生兒健康問題(截止到2010年,新生兒死亡率有千分之十三)
2.兒童營養問題(2012年,衛生部首次發布《中國0-6歲兒童營養發展報告(2012)》)。
3.兒童戶籍問題(由于父母不重視子女的戶籍登記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為子女登記戶籍,許多兒童在其成長過程中無法享受應有的醫療福利;進入學齡期也無法入學就讀;遷移居住地,困難重重)
(二)兒童發展的問題(貧困、家庭監護)
兒童發展需要有基本的經濟保障、獲得適當的父母關愛以及良好的家庭和社區環境。因此兒童發展面臨的問題包括:
1.貧困的問題
貧困直接威脅到兒童的生存,對兒童的身體健康有著直接的負面影響,還對兒童發展意義重大的教育機會、信息資源等社會化資源有限制甚至剝奪的作用。
知識點四、兒童面臨的問題
2.家庭監護的問題
良好的家庭監護是兒童成長的基本保障。父母教養子女的能力,即親職能力是家庭監護核心組成部分,它包括父母是否有科學的育兒觀念,是否具有正確的育兒方法,是否具有足夠的育兒時間和精力等。
受到家庭監護狀況影響的兒童群體包括:留守兒童、流浪兒童、流動兒童、單親家庭兒童、父母雙雙服刑兒童、父母均為藥物濫用者兒童、父母均為大病患者或殘障者兒童、父母均已死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等。
(三)兒童保護的問題
1.兒童遺棄的問題
兒童遺棄包括遺棄嬰幼兒,目前全國兒童福利院養育的兒童幾乎均為棄嬰,總數約10萬人。(開設“嬰兒安全島”)。
2.兒童遭受體罰和肢體虐待的問題
盡管目前還沒有權威的全國性研究或者統計數據,但已有的小規;蛘哒f局部的研究顯示兒童在學校和家庭環境中遭受體罰的現象十分普遍。一項近5000份關于16歲以前經歷回顧的問卷調查發現,54.6%的男生和32.6%的女生曾被人非常用力地徒手打過;39%的男生和28.5%的女生增被人用棍棒、掃帚或皮帶等打過;
3.8%的男生和1.9%的女生曾被人窒息或燒、燙、刺傷。近年媒體也曝光了一些在幼兒園和小學環境中,老師嚴重體罰或者毆打幼兒或學生的案例。
3.兒童被性侵的問題
上述同一份調研報告顯示,5000名被調查中,12.2%的男生和13.8%的女生曾受到言語性騷擾;6.5%的男生和11.9%的女生曾有人故意向他們暴露其生殖器;9.7%的男生和13.5%的女生曾被他人觸摸身體隱私部位;1.9%的男生和2.7%的女生曾被迫觸摸侵犯者的隱私部位;1.7%的男生和2.1%的女生曾被迫與他人發生性交行為。
兒童性侵現象十分隱秘,很難被發現,對兒童身心傷害難以估量。2013年,由百名女記者組成的“女童保護”公益組織,對媒體在一年時間里(2012年5月—2013年5月)報道的性侵案進行了分析,發現受害兒童共103名,其中男童3名;年齡均在12歲以下;發生地點在家庭外,多為學校;施害人多為熟人鄰里,教師比例偏高。
4.兒童被忽視的問題
兒童忽視的施害人通常是兒童的家長或者教師,其過程較長,過程中的傷害結果不明顯,難以及時發現。2013年6月21日發生的南京女童餓死事件就是典型的兒童忽視案。一般來說,兒童年齡越小,受兒童忽視的傷害就越大。
5.兒童被拐賣的問題
盡管迄今為止還沒有權威的數據統計,但兒童拐賣問題已經是~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它不僅給失去了孩子的父母帶來無盡的痛苦,也讓被拐賣受害兒童經歷身心創傷。兒童被拐賣現象產生的原因與貧困和傳統重男輕女以及養兒防老的思想觀念相關。
五、兒童社會工作的概念[了解]:
(一)兒童社會工作的定義
兒童社會工作是把兒童作為工作和服務的對象,以兒童權利為價值理念,以兒童發展的科學知識和社會工作實務理論為依據,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結合所在社會的環境資源,為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兒童免遭傷害而開展的專業服務活動。
(二)兒童社會工作的層面
兒童社會工作一般可分為微觀、中觀和宏觀3個層面。微觀兒童社會工作即指根據兒童個體本身的需要而開展的個案輔導工作;中觀層面即指以滿足兒童需要為中心,針對兒童家庭,或有相同問題同伴開展的小組工作;宏觀層面即指以滿足兒童需要為中心,針對社會組織和社區的社會工作,或針對政策改變開展的調查研究、宣傳倡導等社會工作。
(三)兒童社會工作的類型(重要)
兒童社會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兒童得到適當的養育、照料和教育,并保護他們免遭傷害,安全成長。因此,兒童社會工作可以分為以下4大類型:
1.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是全體兒童及其家庭,尤其是家庭監護狀況良好的家庭。其內容主要包括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個別化咨詢輔導,為兒童提供休閑娛樂服務,為準媽媽提供咨詢以及協助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服務。這類服務的目的是支持父母履行教養職責,以滿足兒童成長的需要。
2.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是父母親職能力不足的兒童及其家庭,內容主要包括為經濟困難家庭連接資源,為兒童提供經濟補助;為時間和精力不足的父母提供托育服務;為新生兒及其父母提供健康育兒資訊和技能培訓服務。這類服務的目的是通過彌補父母親職能力的不足,改善父母的親職狀況,以滿足兒童成長的需要。
3.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是親職不當和親職缺失的兒童,內容主要包括家庭收養、家庭寄養和機構養育或教養。這類服務的目的是通過替代兒童的父母履行親職職責,使兒童回歸家庭環境,健康成長。
4.兒童保護服務
這類服務的對象是遭受到人為傷害,包括虐待、忽視、剝削和暴力傷害的兒童及其家庭,內容主要包括傷害預防和傷害應對服務。傷害預防服務是通過對有傷害風險兒童及其家庭的介入,逐步減少直至消除風險的過程,包含的服務可以是支持性的也可以是補充性的。傷害的應對服務通常是指兒童傷害發生后,為受到傷害的兒童提供家庭外安置服務的過程,多數時候是替代性服務。
六、兒童社會工作的特點[了解]:
(一)明確了兒童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理念
依據定義,兒童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是兒童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它意味著兒童社會工作者在開展實務的過程中,需要將兒童權利與一般性社會工作價值理念進行有機結合,一切都需要以兒童為中心,以滿足兒童需要,促進兒童權利的實現為最高指導原則。
換句話說,兒童社會工作要以保障兒童的基本生存和發展,保障所有兒童獲得公平服務,保障兒童利益最大化,保障兒童參與社會等為專業服務活動的基本原則。
(二)界定了兒童社會工作的理論知識范圍
依據定義,兒童社會工作的理論知識體系由兒童發展的理論知識和社會工作的專業實務理論知識兩大部分組成。
兒童發展理論幫助社會工作者解決“為什么要服務”的問題,社會工作實務理論幫助解決“怎樣服務”的問題;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為社會工作者的實務能力提供基礎和保障。
(三)聚焦親職能力建設,突出家庭監護服務
兒童從出生到年滿18周歲,其家庭是滿足其成長、受照顧和受教育等需要的第一環境,父母是兒童養育、照顧和教育的第一人,父母的監護能力成為兒童健康成長的最基本保障。因此,兒童社會工作者需要以滿足兒童成長需要為核心,將兒童的家庭置于實務的中心,針對不同的情形,為兒童提供家庭支持、補充和替代服務來保障和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
(四)兼顧了專業理想和本土化實務路徑之間的平衡
兒童社會工作的實務需要結合所在社會的環境資源。兒童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理論知識和方法技巧是跨越時空界限的專業要素,它們為全世界的兒童社會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共同的理想目標—促進兒童權利的實現。但是兒童社會工作實務不能超越所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客觀條件,
脫離實際開展工作,那樣將很難保障良好的服務效果。因此,兒童社會工作實務需要在堅持專業理想的前提下走本土化道路,即一方面尊重我國社會的客觀環境條件,另一方面要努力實現專業理想,促進環境向有利于兒童權利實現的方向改善。
七、兒童社會工作實務的原則[了解]:
(一)兒童中心的原則
(二)服務個別化原則
(三)兒童發展的原則
(四)兒童參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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