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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知識:什么是E板與Q板
e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系統的別稱,取自exchange(轉讓)的首字母“e”。q板是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的別稱,取自quotation(報價)的首字母“q”。這兩個都是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的兩個平臺,其中e板的門檻要比q板更高一些,主要還是幫助當今中小企業融資的。
什么是E板
E板簡介:
全稱“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系統”。
1. 掛牌要求
(1)業務基本獨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2)不存在顯著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額度較大的股東侵占資產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3)在經營和管理上具備風險控制能力;
(4)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5)股份的發行、轉讓合法合規;(必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200人以內)
(6)注冊資本中存在非貨幣出資的,應設立滿一個會計年度;
(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2. 中介機構
(1) 推薦機構會員: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經上海股交中心認定的投資機構。
(2) 專業服務機構會員: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事務所。
3. 投資群體
參與掛牌公司股份轉讓的投資者,應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可以是經上海股交中心認定的下列機構或人員:
(一) 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合伙企業等;
(二) 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
(三) 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四) 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五) 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且擁有人民幣100萬元以上金融資產的自然人;
(六)上海股交中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4. 股份交易模式
鎖定期: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后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掛牌后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期滿一年和兩年。
掛牌前六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六個月可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
(1)協議轉讓: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應委托代理買賣機構辦理,在代理買賣機構開立資金賬戶,資金存入銀行第三方存管賬戶。股份轉讓系統提供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可委托代理買賣機構在股份轉讓系統發布買賣意向,達成轉讓意向的,通過股份轉讓系統確認成交。
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成交均價的30%,掛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不設漲跌幅限制。
(2)委托轉讓: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應與代理買賣機構簽訂代理股份轉讓協議。投資者委托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委托當日有效。委托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每筆委托股份數量應為1萬股及以上。投資者股份轉讓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1萬股的,應一次性委托賣出。股份的報價單位為“每股價格”。報價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5. 定向增發規則
掛牌公司擬進行定向增資的,應與推薦機構會員協商后,聘請經上海股交中心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必要時)、資產評估事務所(必要時)等專業服務機構為其定向增資提供有關專業服務。
推薦機構會員應對擬進行定向增資的掛牌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同意定向增資的,應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并向上海股交中心報送定向增資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申請文件”)。上海股交中心對推薦機構會員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報送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上海市金融辦”)備案。
6. 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
掛牌前:
(1) 股份轉讓說明書 (2) 審計報告 (3) 法律意見書 (4) 公司章程
掛牌后:
(1) 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2) 半年度報告 (3) 重大事項臨時報告
什么是Q版
Q版簡介:
全稱“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掛牌”
1. 掛牌要求
掛牌企業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認定的其他組織與機構。
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在報價系統掛牌:
(一)無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無滿足企業正常運作的人員;
(三)企業被國家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執業證照;
(四)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國家相關部門予以嚴重處罰;
(五)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營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列屬的或違反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六)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2. 中介機構
報價系統推薦機構:依法設立并存續的銀行、證券公司、投資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機構或組織。
3. 股權轉讓報價
股權的.出讓方和受讓方均可在報價系統發布股權轉讓報價信息。投資者須按照本規則及相關規定要求,規范地發布股權轉讓報價信息,并保證股權報價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由此導致的一切責任和造成的損失由信息發布者承擔。
4. 股權交易及定向增發備案制
在報價系統掛牌期間,掛牌企業須認定本中心作為其唯一的股權托管登記機構或股權信息記錄機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轉讓企業股權的,須開立并持有本中心投資者賬戶和資金賬戶。
企業在完成定向增資備案后,須及時將其新增股權向本中心申報托管登記或信息記錄,并提交相應的增資材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 信息披露要求
掛牌前:
(1) 企業掛牌情況說明書 (2) 章程
掛牌企業可在掛牌前自愿披露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文件。
掛牌后:鼓勵企業在信息披露中采用經過審計的財務數據,并自愿進行更為充分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