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香港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及流程
香港和內地的經商習慣、司法制度和會計制度等有所差異。民營企業上市之前,要找到合適的人,學習相關的條例,盡量避開“暗礁”,以增加香港上市的成功率。
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
1、公司類型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收入要求
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合RMB1758萬元)。
3、上市市值
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合RMB8790萬元)。
4、最低公眾持股
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5、管理層狀況
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6、股東數量
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3名股東持有。
7、信息披露
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8、包銷安排
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
日數和要求材料
向聯交所上市科
· 繳交首次上市費的全數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請
· 較完備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時間表初稿
· 所要求的營業紀錄期間首兩年的經審計賬目副本
· 有關發行人于上市后的關連交易建議的`書面陳述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 所要求的營業紀錄尚余期間的賬目及賬目調整表草稿
·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及備忘錄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 發行人與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之間,以及發行人與 其保薦人之間的合約初稿(只適用于H股)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 盈利預測的備忘錄初稿
· 董事/監事者正式簽署、按附錄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關其它任何業務的正式聲明及承諾書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 《公司條例》規定的附件 文件提交
·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 認購證券的申請表格初稿
· 證券的所有權文件或證書的初稿
· 有關發行人正式注冊成立及其法人地位問題的法律意見書副本(只適用于H股)
正式上市申請
· 包括正式簽署的《上市協議》在內的有關文件的最后定稿
上市科推薦或拒絕申請 拒絕
可選擇提交上市委員會復核推薦
上市委員會聆訊 批準
· 依據《公司條例》將招股章程注冊
· 向聯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發行招股書 及上市通告 證券開始買賣
三、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
1、業務紀錄及贏利要求
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合RMB4.395億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2、最低市值
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合RMB4043萬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
3000萬港元(合RMB2637萬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合RMB35.16億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4、管理層、公司擁有權
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6、包銷安排
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四、香港創業板上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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