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時間:2024-07-25 08:50:05 海潔 企法顧問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導語: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并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投資人有權決定在任何時候解散獨資企業。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

          在投資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獨資企業,則企業可繼續存在,只需辦理投資人的變更登記,但若出現無繼承人或全部繼承人均決定放棄繼承的情形,獨資企業失去繼續經營的必備條件,故應當解散。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這是獨資企業解散的強制原因。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的原因包括獨資企業提交虛假文件以欺騙手段取得登記情節嚴重的行為,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行為,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行為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如前所述,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并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獨資企業的清算即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系的程序。清算結束,進行注銷登記,獨資企業才最后消滅。

          (一)清算人的產生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業中執行清算事務及對外代表者。清算企業因解散而喪失經營活動的能力,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而只存在清算事務。因此,企業的管理人應代之為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以投資人為其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

          (二)通知與公告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三)清產償債程序

          清算人應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后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在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財產清償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五)責任消滅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自獨資企業解散后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六)注銷登記程序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2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注銷登記一旦完成,個人獨資企業即告消滅。

          一、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方式

          (一)、自行解散:

          本條對個人獨資企業自行解散規定了兩種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決定解散企業。

          由投資人決定解散是由個人獨資企業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為根據本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由于只有一個投資人,因此,投資人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解散企業的問題。而不像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決定企業解散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和其他投資人的同意。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設立的,合伙企業是由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的。因此,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是股東會決議解散。具體來講,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解散;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之一是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與公司、合伙企業相比,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是一人投資,無需征得別人的同意,因此,只要投資人自己決定,企業就可以解散,在具體操作上是比較簡單的。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投資人死亡是指其生理死亡。投資人被宣告死亡是指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從而發生與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投資人被宣告死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投資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投資人已不可能生存;(2)要經投資人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的順序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和子女,三是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是其他與投資人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投資人死亡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投資人的公告,公告期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該投資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滿后仍不能確定其下落的,應當作出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投資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發生死亡的法律后果。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即發生繼承的問題。繼承人有權接受繼承,也有權放棄繼承。接受繼承是指繼承人同意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放棄繼承是指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來講,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如果投資人有繼承人,并且繼承人接受繼承,那么個人獨資企業作為遺產,按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由投資人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投資人沒有繼承人,或者雖然有繼承人,但是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個人獨資企業因無人繼承而導致沒有新的投資人,所以本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出現這種情形就應當解散。

          (二)、強制解散:

          本條對于強制解散規定了兩種情形:

          1、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個人獨資企業依法成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標志。個人獨資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當然就不能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該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為此,本條作了這一規定。比如,依照本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在這種情形下,個人獨資企業就應當依照本條的規定解散。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種概括式的寫法,主要是為了避免列舉不全。其含義是,如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情形,一旦這種情形出現,個人獨資企業就應當解散。

          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三、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的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投資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1.投資人自行清算: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自己對企業進行清算。本條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投資人一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資人的問題。不像公司、合伙企業那樣,由若干股東或者合伙人組成,清算會涉及其他股東或者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也要由全體股東、合伙人或者股東、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進行清算。比如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所以說,本條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規定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關于全體股東、合伙人進行清算的規定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區別只是在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一個人,因此規定由投資人清算。

          2.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這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債權人一項權利的規定。因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出于各種考慮,不想讓投資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這種要求也是應當的。為此,本條作了這樣的規定。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樣的人作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資格問題,本條未作規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作為清算人。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相關文章:

        2016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03-26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全文03-10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701-23

        清算期企業的報表處理01-14

        企業清算要繳哪些稅03-09

        最新法人獨資企業章程范本08-31

        企業法律顧問公司解散與終止的關系03-30

        法語語法解析之指示代詞用法解析03-09

        完形填空解析12-05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