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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法律依行為能力賦予的狀況將自然人分為以下三類:
民事行為能力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以上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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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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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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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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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
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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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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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
(二)監護(新增)
1、監護人的設立
(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當然法定監護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擔任監護人;③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自愿監護人);④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在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必須先指定后裁決);⑤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這里是有順序的)。這里面的其他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2、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4)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并承擔責任。
提示:“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指監護人確是為了被監護的利益,不得擅自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例題:甲是童星(8周歲),片酬很多,他的父親經他同意,將10萬元贈送給他的叔叔丙,問這個贈與行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銷。
答案:B
解析:本題中的財產是屬于未成年人的甲的,作為他的父親只能是為未成年人的個人利益才能處分。雖然征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這是一個無效的行為。
(三)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的條件:
、僮匀蝗讼侣洳幻鞯氖聦崳措x開自己的住所連續達到2年;②利害關系人(即近親屬和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的申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2)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財產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代管,代管人有爭議的,或沒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條件
、僮匀蝗讼侣洳幻,通常情況下滿4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從意外事件發生的當天計算。②由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2)宣告死亡的撤銷;本人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申請撤銷。撤銷的法律后果如下:10
、倥渑紱]有死亡的,沒有再婚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再婚的,保護現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的,要想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重新登記結婚。②在宣告死亡期間,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被撤銷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進行解除,但是經雙方同意的除外。③被繼承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原物已經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還,但是繼承人所賣的價款應當予以返還。因繼承法而取得的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予以適當補償。④請求賠償損失。利害關系人隱瞞真是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以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二、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程序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4、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事務的表決方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外,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提示:(1)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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