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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標準方法
保險公司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標準方法,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交通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就診、轉診、購費、購輔助殘具、參加喪葬)
3、住宿費
外地就醫、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傷殘、死亡親屬參加交通事故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4、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5、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廣西2011年標準為40元每人每天
8、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9、鑒定費
(1)、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傷殘鑒定是在治療終止后根據當事人康復后身體狀況進行評定進行的。
(2)、傷殘鑒定的等級主要依據是交警指定鑒定醫院的檢驗報告,康復后情況你沒說,不好給你意見。
我參與的工傷鑒定基本都是這樣處理的。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后15日以后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10、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響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2、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3、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被撫養人生活費這部分不另外計算。
拓展: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程序
1、一般可免責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奔捶卜菣C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由非機動車、行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這樣受害人只能根據以11000元為限要求保險人賠償死亡傷殘賠償費,以1000元為限要求保險人賠償醫療費用(參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08版第八條),這種情況屬保險人絕對免責,只是象征性承擔費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稐l例》的規定被保險公司擬訂為交通強制責任保險及商業三者險條款。
在此筆者歸納四種一般可免責條款,即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條例》限定了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死亡傷殘賠償金是否屬于財產損失,一直以來,法學界爭論不休,法官理解的差異,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死亡傷殘賠償費的,也有否定的。
由于司法判例的混亂,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問題,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回復(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即對《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作廣義的理解,即這里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至此,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統一觀點。
2、一般不可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是善意合同、誠信合同。說白了,買保險就是求一份保障,為的就是轉移可能發生的風險,與保險公司分攤風險的損失,而現實情況卻是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人總是以自己擬定的免責保險條款予以抗辯,以上我們分析了絕對免責條款與一般可免責條款,這類條款是因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免責,保險合同中的其他格式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呢?這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我們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擬定的除絕對免責和一般可免責條款之外的免責條款稱為一般不可免責條款,所謂一般不可免責,是指這類條款一般被認為屬無效條款,從而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賠償義務,下面以保險合同中常見的這類條款分為三種情況逐一闡述。
(一)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此條款是我國法律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原則性規定,但未對保險人履行該項義務的方式、范圍、標準以及明確說明的界限作出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1月24日針對該條款作出了專門答復(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2000 年1月24日 法研[2000]5號),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指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將保險合同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說明和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這類條款如駕駛員超載行駛、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免賠10%等,超載、超速確實增加了危險行,免賠10%也公平合理,但投保人有知情權,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未按以上規定對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保險人未盡說明義務,就不能依照免賠條款予以免賠。
(二)顯失公平,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這類條款比如駕駛人逃逸、車輛轉讓后未辦批改手續、車損后按保險公司定損進行賠償或在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受害人應在鄉鎮醫院進行治療等等,駕駛人逃逸、車輛轉讓未辦批改就導致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顯然不合理、不公平,因為只要是有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逃逸、是否辦理保險批改手續并不會增加事故的危險程度,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關聯,同樣,由保險公司定損無疑發生了交通事故,產生了多大損失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能保證公平嗎?
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指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在非4S店進行維修,也就是說你開個奔馳被撞,也只能在不很正規的維修點維修,這合理嗎?更為可氣的是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傷的受害人,也只能按保險公司的條款指定在鄉鎮醫院治療,否則昂貴的醫療費用可能就最終由受害人來承擔。所以類似這些喪失公平性的條款即使保險人盡了提示說明義務仍然不能免責。
(三)形式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
保險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負保險責任的除外責任(即免責情形)制定在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的附帶條款中,而沒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號很小,很容易誤導投保人。這種格式條款安排極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它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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