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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隨著工業的飛速發展和霧霾天氣的增多,能源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節能減排成為每個企業都要面臨的嚴峻問題。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解讀,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加強了部門間的配合和工作協調
在以往的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認證由國家發改委負責,110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文件只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門檻條件,沒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提供的資料。各地節能服務公司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遇到的最大的問題是不知道如何證明自己是符合條件的減免稅主體。原因是發改委認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一是在認證時沒有稅務部門參與,二是對已認證的項目只在網上公布名單,沒有紙質的證書或證明文件,稅務部門沒有技術能力自己鑒定申請企業是否為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對于發改委網上公布的認證名單,認可和不認可都很尷尬。77號公告是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聯合頒布的文件,加強了行業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的配合和聯動,必將徹底解決以前稅收優惠政策申請審批工作中的扯皮現象,有利于國家給予的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迅速落到實處。
二、文件形式采用的是公告而非通知的形式
110號文件頒布以后,各省、市稅務機關未及時轉發給基層稅務機關,節能服務公司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時,出現了基層稅務機關不知道該行業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事情。節能服務公司提示主管稅務機關網站上已經公布,主管稅務機關竟答復辦公時間不能上網,這就說明了文件采用通知的形式下達,基層稅務機關只看其省市局下達的轉發文件。為了避免這一現象再度出現,新政策采取了公告的形式,公告就是公而告之,公告中規定的政策不必再層層轉發,基層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執行,從而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方便納稅人遞交申請資料。
三、進一步明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要件
7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并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根據該條規定,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節能服務公司必須符合4個條件,一是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必須是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二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居民企業,三是實行查賬征收的稅收管理模式,四是符合110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門檻條件。非居民企業以及核定征收的居民企業、實施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企業,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符合110號文規定的6項門檻條件,均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另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例如某節能服務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效益分享期是4年,可按4年享受優惠,即前3年免稅,最后1年減半征收。
四、對稅收優惠期內轉讓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做出規定
7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優惠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企業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優惠。例如甲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鍋爐改造項目效益分享期是7年,自2013年1月1日起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2014年1月份轉讓給了乙節能服務公司,如果乙節能服務公司也是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則免稅期從2014年1月份至2015年12月底,只有兩年的免稅期。如果甲公司在2019年1月份轉讓給了乙節能服務公司,由于“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已全部被甲公司享受,乙公司就該項目不能再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優惠。
五、明確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
77號公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按照本條的規定,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也應首先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資本性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可以按項目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在項目期短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固定資產最短年限的情況下,該條規定無疑也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但該條規定的表述比110號文件中的“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表述容易理解多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只明確了計提折舊和攤銷的期限,并未明確計提折舊和攤銷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計提折舊的方法首選直線法,加速折舊要事先經過稅務機關的備案才能執行,由此可以推定,節能服務公司的固定資產可在項目期內平均計提折舊是沒有問題的了。
六、明確了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之間的費用分攤方法
110號文件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文件提出了要分攤期間費用的要求,但沒明確期間費用的分攤方法,給節能服務公司的財務人員造成了一點的困惑。77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給出了分攤的方法,即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例如】某節能服務公司的期間費用總額為1000萬元,有A和B兩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其中A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投資額為500萬元,2013年取得的分享收入為400萬元;B項目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投資額為300萬元,2013年取得的分享收入為200萬元,則:
·A項目的分攤比例=
(400/600)×0. 5+(500/800)×0. 5=64.58%
·B項目的分攤比例=
(200/600)×0. 5+(300/800)×0. 5=35.42%
·A項目的分攤期間費用金額=
1000×64.58%=645.8萬元
·B項目的分攤期間費用金額=
1000×35.42%=354.2萬元
七、對財稅〔2009〕166號文件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做了擴大解釋
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需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對于財稅〔2009〕166號文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未列明的項目能否享受110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和稅務機關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7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項目納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對于實施實施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是一重大利好。
八、明確了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的備案管理要求
110號文件的最大缺陷是沒有規定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備案要求,導致節能服務公司在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無法可依。77號公告第六條對110號文件的這一缺憾做了填補。主要規定如下:
1.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2. 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 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
4. 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
5. 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供的資料:
(1)減免稅備案申請;
(2)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3)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4)《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5)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復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九、明確了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監管措施
110號文件的另一個缺陷是沒有規定對已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節能服務公司如何進行監管和處罰,77號公告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根據77號公告第七條的規定,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節能服務公司的監管措施有以下3項:
1. 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不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優惠,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對節能服務企業采取虛假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規定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 稅務部門應設立節能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臺賬和統計制度,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
十、引入第三方機構審核并明確其法律責任
110號文件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確認也是空白,對此77號公告第八條規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確認由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負責,或者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第三方機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認真審核把關,確保審核結果客觀、真實。對在審核過程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機構,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審核資質,并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稅務機關憑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和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均可認定為符合條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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