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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公證程序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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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的特別規定
(1)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現場宣讀公證證詞,并在宣讀后7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2)辦理遺囑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1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3)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2人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
(4)出具執行證書的特別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5)公證調解的特別規定
經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后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并申請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公證;調解不成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就該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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