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補征追征稅款流程2017
補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短繳、少繳或漏繳海關稅款,由海關按規定進行補征的行為。海關補稅有補征和追征兩種形式。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海關補征追征稅款流程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含義
補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短繳、少繳或漏繳海關稅款,由海關按規定進行補征的行為。海關補稅有補征和追征兩種形式。
二、適用范圍
本流程適用以下兩種情形:
(一)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現漏征稅款的,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
(二)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
三、注意事項
(一)海關補征和追征的情況下,海關除依法追征稅款外,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減稅或者免稅進的貨物應當補稅時,應當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原進時的價格×[1-補稅時實際已進的時間(月)/(監管年限×12)]上述計算公式中“補稅時實際已進口的時間”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是超過15日的,按照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四、海關補征追征稅款流程
1、海關發現
海關可以通過稽查、核查、調查等手段發現少征、漏征。
A-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現漏征稅款的,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
B-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
2、海關制發送達《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
海關補征或者追征稅款,應當制發《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
3、納稅義務人辦理補繳手續
A-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海關辦理補繳稅款的手續。
B-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稅手續的,海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填發稅款繳款書。
4、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柜臺支付方式或網上支付方式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由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繳款書的格式與稅款繳款書相同。
5、稅款核注、核銷
納稅義務人采取柜臺支付繳納稅款的,現場海關通關部門征收稅款崗位憑收款銀行簽章的稅款專用繳款書第一聯(收據)核注該票報關單電子數據。納稅義務人采取網上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的,海關業務信息化管理系統自動核注。
收款銀行將稅款轉入國庫后,海關財務部門憑稅款專用繳款書第四聯(回執)核銷該票稅單。
【政策法規依據】
海關總署令第15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
海關總署令第14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網上支付項目管理規定》、《網上支付作業操作規范》、《網上支付項目合作協議》、《網上支付稅費服務協議》的通知(署監發〔2002〕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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