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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理財規劃《實操知識》考點
報名條
分析保險合同的終止
(一)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二)保險合同因雙方解除而導致終止
1、法定解除
2、約定解除
3、任意解除
(三)保險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四)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五)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的滅失或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
保險合同的形式
1、投保單。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2、暫保單。暫保單有效期較短,并在正式保險單簽發時自動失效。
3、保險單。保險單是指保險合同成立以后,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正式書面憑證,通常有多個組成部分,包括:聲明事項、保險事項、責任免除和條件事項。
4、保險憑證
小保單的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相同,但若小保單的內容與正式保單的內容相抵觸的,以(保險憑證的特約條款)為準。
5、批單
6、其他書面形式
近因原則
(一)近因及近因原則的含義
1、近因的含義。近因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最根本的原因。
2、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
近因是保險責任,賠償;近因是除外責任,不賠。
(二)近因原則的運用
1、確定近因原則的基本方法
(1)由因推果。A→B→C→D。如果保險事故是E。那么A不是近因。
(2)執果索因。D→C→B→A。
2、近因原則的運用
(1)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非常簡單,就看這一原因到底是不是保險責任(承保風險)即可。
(2)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俣喾N原因相互延續
承保風險→除外責任,要承擔。除外責任→承保風險,不承擔。
、诙喾N原因交替
新的原因介入,新原因為近因。
、鄱喾N原因并存
A多種原因各自獨立、無重合
B多種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a都是保險責任。
b均為除外責任。
c沒有除外責任,只要有一個為承保風險,則賠償。
d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除外責任?煞纸。只對承保風險導致的損失賠償。不可分解。除外責任為近因,可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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