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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的賬務處理
如果固定資產報廢不能使用了,是否還需要轉出稅金呢?具體稅務與會計上怎么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2. 條例第十條內容如下: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4.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清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發生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
延伸閱讀: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原因轉出的固定資產價值以及在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固定資產清理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轉出的固定資產,按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賬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二)清理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固定資產清理完成后,屬于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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