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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遞延稅款的處理

        時間:2024-08-26 00:56:32 會計實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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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遞延稅款的處理

          資產負債表為會計、商業會計或簿記實務上的財務報表之一,與購銷損益帳、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并列企業四大常用財務報表。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遞延稅款的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進行追溯調整。這里我們需要關注一下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在企業匯算清繳前后涉及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的使用。無論在實務工作中還縣會計考試中,這也是困擾大多數人的問題。

          涉及損益的調整事項如果發生在該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所屬年度(即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的,應按準則要求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并調整“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涉及損益的調整事項如果發生在該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所屬年度(即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著的《2009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以及由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即未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也未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而此前的教材及準則講解,對于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應調整本年度(即報告年度的次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即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鑒于如此變動:

          1.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一般在每年的資產負債表日后(次年1月1日~5月31日內)進行,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發生在稅務局最終的截止日期前,無論企業是否自行匯算清繳完,都允許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也就是說,即使企業已經自行匯算清繳完成了,如果發生了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以前年度損益的追溯調整,只要在稅法上規定的最后截止日(3月31日)前,稅務機關還是允許企業修改調整,重新申報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

          2.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對財務報告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批準財務報告對外公布的日期。一般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最后截止報出日期為次年的4月30日,早于稅務機關規定的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即無論企業是否自行匯算清繳完成,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這個期間內企業都有權可以自行申報、自查自糾、自行修改調整的。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調整修改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以前的教材或準則講解將匯算清繳后調整事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作為暫時性差異,計入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暫時性差異的定義,也不符合稅務機關匯算清繳流程規定。

          延伸閱讀:自然災害損失可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問題】

          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解答】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4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 其它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增值稅法規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因此,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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