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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操:甲方和施工方的營業稅稅務處理
會計實操【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請問:
1、如果材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應如何納稅?甲方是否應將提供的甲供材金額報送施工方,以便合并繳納營業稅?
2、施工方應如何開具發票給甲方?(發票額是否包含甲供材?還是只開具已提供施工勞務的金額,而甲方購買的材料用銷售方開具的發票入賬?如:施工方提供勞務1000萬元,使用甲供材100萬元,施工方提供的發票金額應為1100萬元,還是1000萬元?)
3、如果設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對此設備款部分無需申報繳納營業稅,甲方是否需要對此申報繳納營業稅?
4、裝飾勞務包含什么?
會計實操【解答】
1、根據目前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來看,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應包含在提供建筑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納稅人的應稅營業額中。對甲方是將提供的甲供材金額報送給施工方還是在合同中已有體現,或是具體是由甲方來繳納該材料部分營業稅還是由乙方來合并繳納該材料部分的營業稅,都要看具體的合同簽訂情況,而且目前沒有明確的操作規范,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或等待新法規的明確。
2、對甲供材方式,施工方如何開具發票給甲方,這要看具體的合同文本來確定。如果合同中規定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購并取得抬頭為甲方的發票,而施工方僅就提供的建筑勞務部分收取款項,那么此種情況下施工方應僅就勞務部分開具建筑業發票,而甲方應據購買該部分材料而取得的發票金額列入本企業的工程成本中,但該部分材料部分也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具體是由甲方來繳納還是由乙方來繳納還沒有明確的操作規范。
3、設備由甲方提供的情況下,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二條建筑業規定,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四)裝飾,是指對建筑、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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