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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考點之稅務檢查及法律責任
稅務檢查的形式包括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專項檢查。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稅務檢查及法律責任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稅務檢查的形式包括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專項檢查。
1.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
2.稅收強制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內;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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