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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財政法律制度
財政是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政府工作的主要方向。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財政法律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
【基本要求】
1.了解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2.了解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了解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和原則
4.掌握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和構成、預算管理的職權、預算組織的程序以及預決算的監督
5.掌握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和方式
6.掌握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構成及財政收支的方式
【考試內容】
第一節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預算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預算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我國預算法律制度由《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國家預算管理的其他法規制度構成。
二、國家預算概述
(一)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也稱政府預算,是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即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國家預算是實現財政職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國家的施政方針和社會經濟政策,規定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
(二)國家預算的作用
國家預算的作用有:財力保證作用、調節制約作用和反映監督作用。
(三)國家預算級次的劃分
根據國家政權結構、行政區域劃分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按照一級政府設立一級預算的原則,我國國家預算共分為五級預算,具體包括:中央預算、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縣市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和鄉鎮級(鄉、民族鄉、鎮)預算。其中,對于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四)國家預算的構成
國家預算按照政府級次可分為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圍可分為總預算和部門單位預算。
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的職權
各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2.各單位的職權
各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預算收入按來源可分為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按歸屬可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預算支出按內容可分為經濟建設支出、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按主體可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五、預算組織程序
預算組織程序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
六、決算
決算包括決算草案的編制、決算草案的審批和決算的批復。
七、預決算的監督
預決算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各級政府的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各級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成。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與原則
(一)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采購的原則
1.公開透明原則
2.公平競爭原則
3.公正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三、政府采購的功能與執行模式
(一)政府采購的功能
1.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2.強化宏觀調控
3.活躍市場經濟
4.推進反腐倡廉
5.保護民族產業
(二)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有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模式。
四、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五、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
六、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二)集中采購機構的內部監督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三)采購人的內部監督
采購人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應當公開。
(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五)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節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一、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稱為國庫單一賬戶制度,包括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是指由財政部門代表政府設置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所有的財政性資金均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收繳、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國庫單一賬戶體系
(一)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概念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是指以財政國庫存款賬戶為核心的各類財政性資金賬戶的集合。所有財政性資金的收入、支付、存儲及資金清算活動均在該賬戶體系運行。
(二)國庫單一賬戶體系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包括:國庫單一賬戶、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和特設專戶。
三、財政收支的方式
財政收入收繳方式有: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財政支出支付方式有: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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