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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費用規范
投資者在買基金的時候,需要向基金的銷售機構付一定的手續費,國內基金的銷售手續費費率一般在基金金額的1~1.5%之間。在基金發行期的銷售手續費叫認購費用,發行期結束后的日常銷售費用叫申購費用。一般來講,基金公司為了吸引投資者在基金發行時買基金,認購費率比申購費率要便宜一些。那么基金銷售費用有哪些規范?下面跟yjbys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關于基金銷售費用的一般規范
1.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后臺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強化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同時,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通過協議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并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3.基金銷售機構的總部應在銷售前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也可以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但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同時,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也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等。
4.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
(2)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3)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或通過先收后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準;
(4)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5)募集期間對認購費用打折;
(6)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5.基金管理人應在招募說明書及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
(1)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準;
(2)以簡單明了的格式和舉例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基金銷售費用水平;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事項。
6.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并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二、關于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方面的具體規范
1.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費(認購費)和贖回費。其中,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方式,但費率不得超過認購或申購金額的5%;鸸芾砣丝梢詫x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準,也可以對選擇后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后端申購(認購)費率標準。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認購)費用。
2.除貨幣市場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品種外,贖回費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同時應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對于投資于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債券基金的投資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
3.對于短期交易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以下費用標準收取贖回費:
(1)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
(2)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
收取的基金贖回費應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除貨幣市場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品種外,基金銷售機構通過互聯網、電話、移動通信等非現場方式進行銷售時,經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可以對自助交易前端申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5.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間進行轉換時,應當按照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加上轉出與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補差的標準收取費用。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費用補差為按照轉出基金金額計算的申購費用差額;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于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不收取費用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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