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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為保障被征收人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稱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除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外,本市對房屋征收其他的補償補助獎勵項目和標準規定如下。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全文如下:
一、關于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關于征收補償補助的項目和費用
1.搬遷補助費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遷時發生的搬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費用和設備遷移費用。搬遷費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設備遷移費用根據被征收房屋內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帶網等設備情況,參照市場收費價格計算。
2.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被征收后進行安置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發放。
3.其他補助費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費。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并符合救助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費。
上述各項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二)關于搬遷獎勵標準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除前款貨幣安置獎勵費外,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提前搬遷情況再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獎勵。
2.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內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簽約期限首日起45日內完成搬遷并辦理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結合簽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自征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遷獎勵,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內完成搬遷并辦理交接手續的,以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遷并辦理交接手續的,以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標準。
3.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他鼓勵搬遷、簽約的獎勵項目和標準。
二、關于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關于設備的拆除、安裝、搬運和重置費用
1.征收生產用房時,對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設備遷移費。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時,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的設備遷移費。
特殊設備設施的遷移費,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2.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后無法再使用設備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二)關于搬遷獎勵費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提前搬遷獎勵費。僅選擇貨幣補償的,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1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三)關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分配比例的,結合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支付比例:
1.不滿1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2.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9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10%支付給承租人;
3.超過2年、不滿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8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20%支付給承租人;
4.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40%支付給承租人;
5.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5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50%支付給承租人;
6.超過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60%支付給承租人。
(四)關于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協商
對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進行協商的,應當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實施。
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制定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協商標準。
三、其他規定
(一)被征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補償。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但未變更不動產登記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助及獎勵費用按住宅房屋標準予以支付。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前款具備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定條件并經依法認定后,結合其實際用于營業、非營業的合法建筑面積,分別參照營業用房、非營業用房進行評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價部分,作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低于的,分別給予不超過住宅房屋評估價8%、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征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賃關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產評估價格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與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公安部門提供的征收范圍公告之日的戶籍信息,作為征收補償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證明。征收范圍公告后變更戶籍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也不得作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的依據。
(四)征收項目在征收決定公告后超過180日仍未實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征收補償費用。
(五)征收代管房產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并辦理征收補償手續。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購買房屋或者土地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七)征收范圍公告后,市房屋征收部門依法申請查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人員的名下不動產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況的,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信息。
四、附則
(一)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補償補助獎勵項目和標準,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二)本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發布的《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寧政規字〔2012〕17號)同時廢止。在此之前已發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原文地址:http://www.nj.gov.cn/xxgk/szf/201706/t20170621_4549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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