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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問題解答
為幫助大家更加了解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問題解答,全文如下:
一、 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冊如何構成?
答:輪候冊由以下三個序列構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一)2013年5月1日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2013年5月1日前因未年審被暫停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三)2013年5月1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
上述申請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一序列申請對象的輪候號。
第二序列:《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暫停受理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前正在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請(含準購證延期申請)的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二序列申請對象的輪候號。
第三序列:新申請對象遞交申請并受理后,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新申請對象的輪候號。
上述取得輪候號的申請對象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輪候號先后順序進入相應序列。
二、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的范圍包括以下4類:
(一)首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二)按規定被注銷第一、第二序列輪候號后,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三)正在申請或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提出變更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規定不能進入輪候冊第一、第二序列的對象;
(四)其他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三、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什么情形下會被注銷輪候號?
答: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銷輪候號,被注銷的輪候號不得使用:
(一)經審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
(二)已獲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五年內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
(四)申請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變更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
(五)獨立申請的單身人士在輪候期間去世或遷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
四、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出現哪些情形原輪候號不變?
答: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出現以下三類情形原輪候號不變:
(一)參加意向登記未能獲得配租的;
(二)申請人去世、離異、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的;
(三)申請人不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
五、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有哪些?
答: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包括以下兩類:
(一)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有效輪候號,已進入輪候冊,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輪候對象(下稱對象一);
(二)已遞交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并已受理,暫未取得有效輪候號,未進入輪候冊的申請對象(下稱對象二)。
六、公共租賃住房按什么配租順序?
答: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順序如下:
(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按照優先配租對象、序列輪候對象的先后順序向對象一配租,配租先后順序如下:
1.優先配租對象;
2.第一序列輪候對象;
3.第二序列輪候對象;
4.第三序列中曾參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賃住房調查的對象;
5.第三序列的其他對象。
同一配租順序的申請對象之間按輪候號先后排序。
(二)住房保障部門向對象一配租后,剩余房源可向對象二進行預分配。對象二之間隨機排序確定配租順序。
七、哪些人可以優先配租?優先配租有什么規定?
答:
(一)處于輪候冊中的對象(對象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優先配租:
1.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
2.自有產權住宅被依法征收(拆遷),并已簽訂征收(拆遷)補償協議的家庭;
3.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4.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
5.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6.離婚婦女;
7.原承租僑房被發還業主,已騰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成年未婚孤兒;
9.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并在本市養老護理機構工作的養老護理員;
10.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配租資格的家庭(不含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家庭);
11.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給予優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條件。
(二)各區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優先分配給本區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對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給其他區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對象。
(三)優先對象只享受一次優先配租機會。
八、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型與申請對象家庭人口是如何對應的?
答:原則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或三房一廳;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廳。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布分配方案為準。
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程序如何進行?
答:(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配租方案,各區方案應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經審查通過的配租方案應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原則、租金標準等內容。
(二)意向登記。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對象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配租意向登記。申請對象家庭人員、優先配租情形發生變化的,進行配租意向登記時須如實申報,未如實申報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取消其配租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對象。
(三)確定配租名單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意向登記情況確定參加配租的名單,參加配租的名單確定后,應向社會公布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
(四)預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舉行預配租儀式,公開配房;常態分配的,按具體分配方案實施。
(五)資格復核或審核。按規定對獲得預配租的對象一資格進行復核;對獲得預配租的對象二資格進行審核。
(六)辦理入住。向資格復核符合條件的對象一、以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核通過的對象二發放入住通知書。取得入住通知書的申請對象按照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十、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后再次申請實物保障有限制嗎?
答:正在輪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
原文地址:http://www.gzcc.gov.cn/Item/1481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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