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0月,南京市住建委(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改為南京市建委(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承擔統籌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對全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的戰略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編制并組織實施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協助編制城市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市城建資金年度收支計劃。會同市財政局統籌平衡城市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等方面的資金需求。歸口管理市級城建奮斗目標。加強重點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統籌協調。綜合管理全市城市建設項目利用外資工作。
(二)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擬訂房改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政策,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和協調保障性住房建設,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并監督使用。
(三)承擔規范、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市場監管政策。指導住宅產業化工作。承擔規范全市物業管理市場的責任。承擔各類房屋的安全、修繕、白蟻防治管理的責任。負責全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及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負責指導全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
(四)承擔全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和政府投資城建項目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調管理責任。負責各類房產專項資金的'歸集、管理工作。
(五)承擔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和投資控制、審核把關的責任。審批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立項(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造價及審計決算。組織協調和統籌安排項目建設。牽頭組織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上報工作。協助市農業委員會擬訂綠化經費年度安排計劃。
(六)承擔全市城市供節水、燃氣和生活污水處理行業的監督管理責任。擬訂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資質審批等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與管理措施,維護運營秩序,保障安全供應。負責公用事業的應急保障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的責任。擬訂并指導實施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考核重點補助項目建設和補助資金的使用。組織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八)承擔規范全市城建工程招投標行為的責任。擬訂規范城建工程招投標行為的政策。監督管理城建工程報建和招投標活動。負責城建工程合同審查及備案管理。
(九)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推進建筑業發展的責任。制定建筑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工作。負責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檢測等行業的市場監管及機構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負責建筑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指導全市城建系統企業開拓境外建筑市場。
(十)承擔全市城建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城建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城建工程施工工地現場管理。負責組織或協助對城建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承擔推進全市建筑節能和建設系統科技進步工作的責任。負責建筑節能管理、墻體材料革新和建設科技成果的管理,牽頭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作。
(十二)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城建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責任。負責全市城建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和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全市城建工程設計方案招投標管理和施工圖設計審查。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城建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負責全市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十三)承擔全市城市建設和建筑業行政執法的責任。指導全市建設系統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十四)領導城建系統黨建工作。負責城建系統黨組織和黨員管理、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以及統戰、社團、職工教育、共青團等工作。負責城建系統干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的宏觀管理;負責委機關干部管理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和離退休干部等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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