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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加強企業法人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推進全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標準化,保證工程實體質量,引領全省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我廳組織制定了《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導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質量標準化管理,落實參建各方質量責任,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徽省建筑工地農民工業余學?荚u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設程序合法,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規范,在管理人員配備、材料使用、工藝方法、施工環境、質量控制等方面實行標準化管理,工程實體質量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省級示范工程的創建申報、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等。
第四條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省級示范工程的管理。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具體實施。
設區的市和省直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創建省級示范工程的管理,所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省級示范工程依據《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驗收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另文印發)。
第二章 示范工程申報
第六條 省級示范工程創建申報主體是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可與其聯合申報。
第七條 申報省級示范工程的項目,工程施工總包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后1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創建主管部門報送創建計劃;在完成主體結構工程量一半以前,經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省直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向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申報。經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名單由廳質量安全監管處在網上發布公示。
第八條 申報省級示范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基本建設手續齊全,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規范;
2、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制度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
3、工程實體質量和觀感較好,在全省達到領先水平;
4、應用施工現場關鍵崗位廣域網絡考勤系統(IFA)和工程質量檢測系統(IMT),考核合格。
第九條 申報省級示范工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申報表》;
2、創建示范工程計劃和創建方案;
3、已開展的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總結;
4、設區市、省直管縣創建主管機構對工程的評價、檢查評分表和同意申報意見。
第三章 示范工程管理
第十條 在創建省級示范工程過程中,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嚴格質量管理,加強過程控制,認真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并按照《實施細則》進行自查、自評。
第十一條 工程所在地創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創建示范工程項目的過程檢查和監督管理,規范和促進工程創建工作。在房屋建筑工程標準層首層鋼筋驗收時,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創建主管部門應組織檢查組,按照《實施細則》進行檢查評分。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過程檢查節點由檢查組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應加強對省級示范工程的監督指導,視工程進展情況,對申報省級示范工程項目進行隨機抽查。
第十三條 省級示范工程申報后因故停建、緩建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創建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書面匯報,說明原因及預計復工時間。
第四章 示范工程驗收
第十四條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在申報工程完成結構工程量一半以后,主體結構完工前,組織驗收組進行現場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驗收組由5至7名專家組成,專家從省建設工程質量技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與申報工程參建單位有關的專家應回避。
第十六條 檢查驗收按照《實施細則》進行評分,省級示范工程應達到80分及以上,并不得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有關強制性標準條文的情況。
第十七條 申報工程獲得省級質量安全獎勵,或在省級以上質量檢查中獲得表彰的給予適當加分,總加分不得超過3分。
第十八條 驗收結束后,通過驗收的申報工程在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和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技術網公示5天無異議的,報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后,授予“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創建示范工程”稱號。
第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申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創建主管部門應加強動態監管,發現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及時書面報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取消已授予的“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創建示范工程”稱號,并及時在網上發布。
1、工程未按圖施工、未完成設計文件或合同要求的內容,存在明顯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
2、工程存在影響結構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或存在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3、施工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造成永久性質量缺陷的;
4、工程觀感質量達不到好級評價的;
5、未取得市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或已開展優質結構工程評定的市級結構優良工程;
6、建筑工地農民工業余學?荚u結果未“達標”的;
7、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示范工程的發布獎勵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未發現本指導意見第十九條所列情況,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文公布,頒發“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證書。
第二十一條 獲得“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稱號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參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優質優先、優質優價”實施辦法(試行)》(建標〔2010〕193號)的規定,給予等同省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未獲得“安徽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稱號的,不得申報省級優質工程 “黃山杯” 獎,不推薦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魯班獎”。
第二十三條 省級示范工程創建的組織開展情況,作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執業人員考核、評比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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