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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一起來看看吧:
1.違反資質管理發包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肢解發包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3.擅自開工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4.違反驗收管理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5.未移交檔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擅自改變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其它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8.責任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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