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監理工作要點
監理的工作,事無巨細,每一樣都非常重要,那么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監理工作的要點又有哪些呢?一起來了解了解!
1、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并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并應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資格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年檢合格與否,同時應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1)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機械設備(包括租賃設備)管理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等。
(2)安全生產許可證應重點對其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3)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情況的審查,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情況的審查,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當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時,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2)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于施工單位報審的安全技術措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重新編制、報審。
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標準表B.0.1的要求填寫。
4、項目監理機構應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項目監理機構在巡視檢查過程中,應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情況。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應立即簽發監理通知責令整改,要求施工單位按照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5、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緊急情況下,項目監理機構通過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事后應形成監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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