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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收養制度相關內容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我國收養制度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1、有利于被收養人的撫養、成長原則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不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5、不違背計劃生育的原則
二、收養的成立
(一)收養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養人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當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
(2)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應具備下列三種情況: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的條件:
①無子女;
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④年滿三十周歲。
⑤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⑥收養人有無配偶的其他條件: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收養子女
3.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①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4.收養當事人必須具有收養的合意
(二)特殊收養
1.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收養繼子女
4.收養成年人:收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與收養繼子女5.單方收養6.隔代收養
三、收養的法律效力
(一)收養的擬制效力
1、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
2、養子女和養父母近親屬間產生擬制血親關系
3、養子女的后代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產生擬制血親關系
(二)收養的消解效力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四、收養行為的無效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五、收養的解除
1.協議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有解除收養關系的合意
(2)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夫妻共同收養,須夫妻共同解除收養關系
2.協議解除的程序
訴訟解除
1.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
2.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26條2款
3.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后,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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