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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實婚姻認定解析
我國《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為界線,區別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事實婚姻認定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案件分析:
1986 年,原告于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1987年1月舉行了結婚儀式,因結婚時張某未滿22周歲,故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后也未補辦結婚登記,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名女孩。2008年4月,于某和張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二人決定不再共同生活,但對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要求確定孩子的撫養關系,但法院告知于某和張某,在未解除婚姻關系前,不能處理孩子的撫養關系糾紛,應先行解除二人的婚姻關系。這讓于某和張某很費解,二人并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雖然一直共同生活,但仍認為自己是同居關系,怎么兩人又成了夫妻呢?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不受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保護。但是,我國法律同時也對事實婚姻做出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了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由此可知,我國《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為界線,區別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關系被確定為事實婚姻,這是我國法律認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受我國《婚姻法》保護,解除事實婚姻適用解除一般婚姻關系的法律規定。
本案中于某和張某早在1987年1月就舉行了結婚儀式,雖然當時張某未到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不能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張某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雖然于某和張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應當依法認定于某與張某屬于事實婚姻,為合法夫妻。在這種情況下,于某或張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處理孩子撫養問題,但不能直接起訴要求單獨解決孩子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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